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

新医学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一

  【重点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意思分解】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还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员及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
  【真题回顾】《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属于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记忆】
  国籍八宪品身化,不录开除受刑罚。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意思分解】掌握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说明一下,这是一般条件,《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较高些。特别要注意不得录用公务员的几类人员。另外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同。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二
  【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意思分解】了解一下,什么组织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招录。(省级以上)

  【重点法条】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意思分解】选任制公务员,指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指被有权机关决定任命的公务员。注意本法第40条规定的委任制公务员需要任免职务的三种情形。领导成员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是选任制公务员(如南京市市长),也可能是委任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局长)

  【重点法条】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意思分解】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批准+不领取报酬+非盈利组织。

  【重点法条】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思分解】除非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外,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三
  【重点法条】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快捷记忆】处分期间不晋升,两过降撤工资停。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深圳市龙华区基础教育。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意思分解】
  记住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开除,另外相应的期限以及处分对级别、职务和工资档次的影响也应了解。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3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 BCD  )。
  A降职  B警告  C记过  D开除


  【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意思分解】
  1公务员交流范围限于两类:公务员队伍内部;公务员队伍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
  2、调任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所任职务限于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逐步形成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属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之一,取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还有录用、公开选拔。录用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初任法官、检察官。
  3、应有计划转任的公务员包括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以及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本法第652-3款)。
cmts  4、特别注意接受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单位不包括人民团体和众团体。(本法66条第1款)

  【不要混淆】
  调任、转任均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转任与挂职锻炼都不影响公务员身份。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四
  【重点法条】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意思分解】注意掌握任职回避的几种类型。
  【快捷记忆】
  夫妻直系三近姻,两同职务上下(人),一方如果任领导,组纪监财审计人。

  【重点法条】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地级以上机关一般不实行地域回避。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检法正职领导职务。

  【重点法条】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
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意思分解】:
  1辞去公职会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公务员辞去公职,须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4霍桑实验辞去领导职务并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仅是将领导职务辞去而已。领导成员的辞职类型可以分为四种。(法定/自愿/引咎/责令)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六
  【重点法条】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2kdy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快捷记忆】公残丧失病伤医,孕期产假哺乳期。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意思分解】以上为重要考点,务必准确掌握。

  【重点法条】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这个不是处分)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意思分解】
  1可以申诉的情形,除了《公务员法90条第1款明确列举的七种情形外,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可申诉的情形。
  2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可选程序,并非必选程序。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既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仅限有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
  4、公务员申诉一般为两级申诉,即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若申诉处理决定是省部级以上机关作出的,不得再申诉,即一级申
诉。
  5《法官法》《检察官法》有特别规定,只能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不存在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的问题。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七
  【重点法条】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菩提树下的爱情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意思分解】以上内容特别是第90条、91条适合出案例分析,需引起重视。

  【重点法条】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意思分解】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导性职位仅仅是可以实行聘任制,不是必须实行。

  【重点法条】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意思分解】人事争议仲裁仅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若非聘任制公务员,或若非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均不得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重点法条】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
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意思分解】记住几个关键数据,第二款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快捷记忆】辞职退休三两年,任职营利不直关。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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