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0〕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0.07.31 
【实施日期】2020.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事项范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八章 附则
风钻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棱光实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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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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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聚四氟乙烯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淮阴师范学院论坛第十三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
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由分管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围绕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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