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案,并根据需要在⼀定范围内进⾏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微透析  (四)按照规定履⾏任职⼿续。
快思图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的规定。
盐湖城丑闻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作步骤。⾮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本法总则中规定:“公务员的任⽤,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作实绩。”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那么如何来保障和落实这些原则呢,这就需要靠程序和制度。除了体现在权限、条件、标准等实体⽅⾯的要求外,还必须体现在合法的程序⽅⾯,没有合法的程序,即使实体⽅⾯是符合要求的,合法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效的。程序守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下⼏个环节: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党政领导⼲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年内有效。领导班⼦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和克服感情⽤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
  (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式。对班⼦不团结、或⼈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记名投票的⽅式进⾏。
  (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民主推荐结果,⼀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完全以票定论。
  个⼈向党组织推荐领导⼲部⼈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民主推荐。所推荐⼈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委、政府及其⼯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案,并根据需要在⼀定范围内进⾏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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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进⾏严格考察。部门与地⽅双重管理⼲部的考察⼯作,由主管⽅会同协管⽅进⾏。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选,必须依据⼲部选拔任⽤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作实绩。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全⾯考察,在考察中应坚持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这⾥应当指出的是,晋升考核与年度定期考核是有不同的:晋升考核是对考察对象全⾯的历史的了解,⽽年度考核则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且侧重对实绩的考核;晋升考核是以现职⼯作表现为基础,重点考核其潜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备担任更⾼职务的标准,⽽年度考核主要就是否胜任现职进⾏评价。所以,既不能认为搞了年度考核就可不进⾏晋升考核,⼜不能抛开年度考核情况,去搞晋升考核。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认真进⾏晋升考核。
  公务员的晋升考核,⼀般应采⽤以下⼏种⽅法:⼀是个别谈话。这是⼀种⾏之有效的⽅法,也就是通过与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下级、熟悉情况的同级及本⼈⾯谈的⽅式了解情况;⼆是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评议⼀般是采取“背靠背”的⽅式,召开各类⼈员参加的评议会或座谈会,对初选对象的德才进⾏评议;三是考试的⽅法。将考试引⼈考核中,是对传统考核⽅式的补充完善。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常委会、政府、政
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作部门领导成员⼈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中共党员拟任⼈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党派⼈⼠中代表⼈物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任免机关在对晋升⼈选作出进⼀步审核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任命。任免机关在讨论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不允许个⼈说了算。在讨论中,如果拟晋升⼈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选,不得搞临时变动,仓促作出晋升决定。选拔任⽤党政领导⼲部,应当按照⼲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建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1)党委(党组)分管⼲部⼯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事)部门负责⼈,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员进⾏讨论;(3)进⾏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并附⼲部任免审批表、⼲部考察材料、本⼈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事)
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事)部门备案。
  4.按照规定履⾏任职⼿续。
  对于⾮政府组成⼈员职务的晋升,任免机关决定晋升⼈选后,应正式发布任命决定。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任命决定应在⼀定范围内公布,并可以向被任命者本⼈颁发由任职机关⾸长签发的任命书。
  对于政府组成⼈员职务的晋升,要依据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任职⼿续。对晋升为国务院各⼯作部门司级职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各⼯作部门处级职务,⾃治州、设区的市⼈民政府各⼯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个⽉内不提出异议的,⽅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对于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晋升,要依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履⾏任职⼿续。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也⼤体要经过上述四个环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严格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有如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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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是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三是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决定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四是不准要求晋升本⼈的配偶、⼦⼥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边⼯作⼈员的职务;五是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是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晋升⼯作公正合理进⾏的⾏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9:2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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