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论文

综观中国历史,就会发现这样一条规律:乱世用重典,盛世倡民德。简言之,依法治重整社会秩序,以德治维护社会秩序。这一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结构保持二千多年稳定发展的根本原因。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藏羌锅庄
"以德治国”是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tak
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则着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的调整机制或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道治“本”,“法治标”,两者各有优势,而同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法律本身来讲,由于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利益矛盾的多变相比,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其次,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再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第四,法律和司法的不完美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以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约束是非常脆弱的;其次,现代经济社会高度利益性和多元利益的存在,社会主体在具体利益的引诱下,驱动下的行为选择往往忽视道德。因此两者的不足更决定了二者确实存在互补性。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矛盾农村三部曲(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
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成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利补充。
西工大(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否相制约,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中国社会当前正处于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重建以德治国观念的法先德从阶段,并逐渐向法治、德治并举阶段演进、过渡。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法治与德
治互补并举,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可以期待,随着以此为思想基础的社会结构体系的不断确立、健全和完善,最终将回归到以德治国为本,依法治国为辅的历史文化发展轨道。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
    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例如,围绕孝敬老人这一美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从财产、人身等不同方面作了保障性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已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职业方面的法律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
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德主刑辅”的思想肇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罚”,孔子则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见《孟子·公孙丑上》)既“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见《荀子·富国》)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因此,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列宁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
铁锰结核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因此,与中国“德主刑辅”历史传统不同的是,西方国家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进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机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
    我国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
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就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海与毒药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是有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
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动,就没有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志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
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7:1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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