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
  (三)玩忽职守,贻误⼯作;
  (四)拒绝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贿、受贿,利⽤职务之便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职权,侵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持⾊情、、赌博、迷信等活动;
  (⼗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旷⼯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违反纪律的其他⾏为。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务员纪律的规定
  ⼀、公务员纪律的概念
  纪律是特定组织为了维护⾃⾝的利益和形象并保证其职能的正常⾏使⽽要求该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则是机关为了保证管理⼯作的正常进⾏,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公务⽽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的保障。
伊春论坛  除了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外,还应把握公务员纪律与⼀般团体和组织的纪律的⼀个不同点:⼀般团体或组织的纪律是为规范团体成员在团体内部的⾏为⽽制定的规则,⽽公务员的纪律则不仅涉及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部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还涉及公务员与社会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关系时应当遵循的⾏为准则。
  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作⼈员奖惩暂⾏条例
》,在新中国第⼀次就国家机关⼯作⼈员的纪律与惩戒做了系统规定,其中列出了国家机关⼯作⼈员的27条纪律。1957年10⽉,第⼀届全国⼈⼤常委会第82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本法实施之⽇起废⽌),取代了1952年的条例,其中将⾏政机关⼯作⼈员的纪律规定为12条。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14条纪律。本法对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的规定⼤体相同,主要是为适应公务员范围的变化做了⼀些⽂字上的改动。
  ⼆、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本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可以分为五个⽅⾯:
  (⼀)政治纪律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必须遵守的⾏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为保持⼀致。有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规定在本条第(⼀)项与第(⼆)项之中,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组织或者参加
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
  公务员作为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当然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对此,在公务员法草案中,曾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等活动。在本法的审议与听取意见过程中,有的提出,由于本法扩⼤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已经不限于在政府⼯作的⼈员,建议将政府改为“国家”。这⼀意见得到了采纳。⾄于组织或参加⾮法组织,是每⼀个公民都不得进⾏的活动,公务员当然也不例外。
  关于公务员组织或参加罢⼯问题。在西⽅国家,劳⼯⼯会普遍享有罢⼯权,罢⼯是⼯⼈对资本家抗争以争取⾃⾝权益的⼀种有效⽅式,⽽公务⼈员承担着公共职能,倏关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其是否享有罢⼯权,则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国家,例如美国(包括联邦政府以及多数州政府)与⽇本等国,公务⼈员⼯会不享有罢⼯权。例如⽇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联合罢⼯、怠职及其他争议⾏为,也不得有企图、共谋、挑拨、煽动等违法⾏为。德国公务员亦不享有罢⼯权,但对于契约
职与劳动职的公务员因可以加⼊劳⼯⼯会,在劳⼯⼯会发动罢⼯时可参加罢⼯。英国法律未允许公务⼈员罢⼯,但在1973,1981、1983与1993年均曾发⽣过罢⼯事件。法国则在法律中规定,除警察之外的公务员均享有罢⼯权。美国有13个州承认公务员有罢⼯权。本法考虑到公务员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
  在西⽅国家,事务类公务员应当遵循的⼀项最为重要的政治纪律,是在政治上保持中⽴。例如英国公务员纪律规定,禁⽌⽂官参加政治活动,其内容包括⽂官不得兼任议员,不得作为议员候选⼈或帮助议员候选⼈从事竞选活动,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加职⼯⼤会及其组织的活动,不得就全国性政治争论发表谈话,不准发表批评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强调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服务⽽不应强调本⼈的政治见解。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事务类公务员不得参加政治竞选活动,不得担任政党的候选⼈,不得与劳动⼯⼈联合组织团体联合采取共同的集体⾏动,不得为政治⽬的⽽进⾏⾦钱或有价值物质的募捐等。⽇本公务员纪律规定,事务类公务员不得为政党或政治⽬的谋求或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这些⾏为;不得担任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的负责⼈、政治顾问或其他有同等作⽤的职务;不得担任公职候选⼈。我国公务员的纪律与西⽅国家相⽐在某些⽅⾯是相同的,例如均不得发表批评国家政策与措施的意见,但也有重要差别:(1)与西⽅国家公务员的纪律主要针对事务类公务员不同,我国由于不区分政务类公务员与事务类公务员,所有公务员需要服从的纪律是⼤体相同的。(2)与西⽅国家事务类公务员必须与政党保持中⽴不同,我国公务
员实⾏党管⼲部原则。各级公务员是党的⼲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针与政策,政党与政府⼯作⼈员之间的交叉任职也⾮常普遍。
  (⼆)⼯作纪律
  公务员的⼯作是指公务员履⾏职务时必须遵循的⾏为规范。遵守⼯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公务,提⾼办事效率的保证。公务员的⼯作纪律体现在本条第(三)、(四)、(五)、(六)项。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作。丰子恺画画不要脸
  公务员职位是根据公务需要设置的,为保证公务的正常、连续进⾏,保证管理⼯作的⾼效率,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严格履⾏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奋⼯作,尽职尽责。公务员应增强对⾃⼰从事职业的⾼度责任感,将⾼度的⼯作热情与踏实的⼯作态度和实⼲精神结合起来,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凡是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必须亲⾃处理,不得擅⾃由他⼈代理,如遇危险紧急情况,不得擅离职守。
  2.不得拒绝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现代科层制的管理要求上令下⾏、政令畅通,这就要求公务员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在公务员法草案中,这⼀规定的表述是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同志提出,
这⼀规定要求公务员绝对执⾏上级所有的决定与命令,与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有⽭盾,⽽且根据本法有关奖励的规定,对于同违法违纪⾏为作⽃争有功绩的公务员,国家还应给予奖励,因此建议对该规定作出修改。这就形成了现在的规定。⾄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违法错误,公务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法第五⼗四条作了规定。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官、检察官的执⾏服从纪律,要适⽤法官法、检察官法。
  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宪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切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必须依靠⼈民的⽀持,经常保持同⼈民的密切联系,倾听⼈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民的监督,努⼒为⼈民服务。”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的违法失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本法第⼗⼆条规定,公务员应全⼼全意为⼈民服务,接受⼈民监督。本法第⼗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权对机关⼯作和领导⼈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公务员在执⾏职务过程中,应⾃觉听取⼈民众或者下级公务员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则加勉,⽽不能打击报复。
  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公务员应当作风正派,忠诚⽼实,实事求是。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欺骗上级和公众;在接受组织的调查、取证和询问时,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明;也不得伪造、涂改档案、证件等,为个⼈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三)廉政纪律
白帆文学社  1.不得贪污、⾏贿、受贿,利⽤职务之便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贪污是指公务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为。⾏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务员以财物的⾏为。受贿是指公务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公务员不得贪污公款,为达到升官等⽬的⽽向上级⾏贿。公务员在项⽬审批、⼟地批租、⼯程招标、业务洽谈、资⾦分配、税款征收、换汇创汇、证件发放、住房分配、户政管理、出国(境)审批,以及招⽣、毕业⽣就业、转业复员军⼈安置、公务员录⽤调动等⽅⾯,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觉接受监督,不准索要和收受贿赂。公务员不得利⽤职权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及亲友谋取私利,例如借⽤、挪⽤公款为配偶、⼦⼥和其他亲友进⾏营利性活动;违规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利⽤职权办理与本⼈有国家规定的回避关系⼈员的职务任免、招⼯录⽤、奖惩、职称评定等。在领导⾝边⼯作的公务员,不得打着领导的旗
号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基因工程抗体
  国家的财政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公共财物,有⼀套严格的管理规则和纪律,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并且要厉⾏节约,不能铺张浪费。从实践来看,公务员特别应当注意不得有下列⾏为:隐瞒、截留、挪⽤、坐⽀应上交国库的财政收⼊;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违反预算外资⾦管理规定,做假帐、搞两本帐,私设“⼩⾦库”;以国有资产为他⼈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公务员不得浪费国家公款,⽤公款⼤吃⼤喝,公款私请;⽤公款进⾏旅游活动;⽤公款参与⾼消费的娱乐活动、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公款超标准建造、购买住房;违反规定⽤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两处购房或多处占房;利⽤职权低于市场价购买住房。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礼品的规定,不得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接受礼⾦、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礼品及有价证券应登记上交。公务员必须严格执⾏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作车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购买、装修、乘坐超标准⼩汽车;挪⽤专项资⾦购买各种车辆;⽤公车接送⼦⼥⼊托、上学和⽤公车旅游。
  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的职责,做好本职⼯作,同时防⽌企事业单位利⽤国家权⼒从
事各种营利活动,防⽌公务员利⽤职务之便获取⾮法收⼊,从⽽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与本规定相关的是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因⼯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是因为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兼职是绝对禁⽌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
  (四)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1.不得滥⽤职权,侵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再是国家管理的单纯客体,⽽是权利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公务员在⾏使职权过程中,既不得超越权限,对其所拥有的裁量权也不得滥⽤,应当遵守平等原则、⽐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尊重与保护公民的⼈格尊严,尊重与保护公民的⼈⾝权、财产权与其他合法权益。从中国实践出发,公务员应特别注意不得有下列滥⽤职权,侵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的⾏为:擅⾃制定收费、项⽬,扩⼤收费范围或提⾼标准,乱收费、乱;⽆偿占⽤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具、电脑等⽣活和办公⽤品;利⽤职权购买和持有企业的内部职⼯股票,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卡;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安装住宅电话,配备寻呼机、移动电
话等;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付的费⽤;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供⼦⼥上学;未经批准将国家⾏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推销部门⾃办报刊及其他商品等等。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作秘密。
  西⽅国家对公务员的保密纪律特别重视。英国对⽂官保密的要求最为严格。英国保密法规定,⽂官在接受任命的当天,必须签字保证不同任何⼈谈论有关本⼈⼯作的任何情况,保证不泄露因其所任职务⽽得到的未经公开的任何消息,公务员在离任和退休以后也不得泄露任职时获得的机密和⾮机密信息。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全体国家⼯作⼈员和公民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国家秘密涉及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不准公开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等⽅⾯的重⼤事
小谢谢是谁项。公务员的⼯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具有密切联系。国家秘密是由⼀系列⼯作秘密构成的,有些⼯作秘密尽管未列⼊国家秘密的范围,但如果泄露也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为:私⾃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件资料或将这些⽂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稿中,泄露、引⽤国家秘密;在公共场所或与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在私⼈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擅⾃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件;发现秘密⽂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等等。在领导⾝边⼯作的公务员不得向领导询问不应当知道的秘密;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电、资料;未经领导批准扩⼤密级⽂电、资料的传阅范围;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指⽰等等。
  3.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我国宪法第五⼗四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为。”公务员⾸先是国家的公民,必须履⾏公民的基本义务。不仅如此,公务员作为履⾏公职的⼯作⼈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因此更应注意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作纪律,不得有下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为:发表有损国格、⼈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论;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利⽤职权和⼯作之便向外⽅索要钱物或暗⽰外⽅赠予钱物;利⽤职权明⽰或暗⽰外⽅和驻外机构邀请本⼈及其亲属出国(境);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为本⼈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
担保资助;在国(境)外涉⾜⾊情场所,观看⾊情影视、表演;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为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等等。
  4.不得参与或者⽀持⾊情、、赌博、迷信等活动。
  本法第⼗⼆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参与或者组织⾊情、、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公务员当然不得参与或⽀持。实践中,有些地⽅的公务员成为黄、赌、毒的保护伞,败坏社会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需要进⾏严肃处理。
  5.不得旷⼯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公务员应当严于律⼰,⾃觉遵守机关内部的请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五)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为。
  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与公务员义务⽆法完全列举⼀样,对公务员纪律也⽆法全部列出,国家法律与规定中对公务员的⾏为规范作出其他要求的,公务员也应当遵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16: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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