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科消灭制度

法制园地
前科消灭制度
微量元素与人体健康□侯静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43)
摘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立法
工业数据采集控制至今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1-02
刑罚消灭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法律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这一制度并未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足够重视,刑事法律中对这一制度规定得也很不系统,很不完善。而作为刑罚消灭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前科消灭制度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更大的问题,研究前科消灭的文章寥若星晨。现行刑法中仅有两条和前科制度有关。一是前科报告制度,一是战时缓刑制度。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荧屏连着我和你
热顶结晶器一、前科的含义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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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刑法规定,存在两种不同含义的前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
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这一条文要求存在前科须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具体刑罚。《法国刑法典》第13259条规定:法院得决定在犯罪记录上不记载其决定。”《韩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生效”为另一类型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考虑到我国法治现状及立法的具体情况,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应采用第二种含义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具体讲,下列情形应视为有前科:1.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对其不起诉的;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3.人民法院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具有免除刑罚的情节而对其免予刑事处分的;4.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5.执行期间予以假释的;
6.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规定予以特赦的。前科的存在会导致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后果:非刑法法律后果和刑法法律后果。就我国法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拍卖法、会计法、公司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现行刑法第100条的前科报告制度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有可能使有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均属前科的非刑法后果。前科的存在是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前科也是酌定的从重情节,这便是前科的刑法后果。
二、前科的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最初萌芽于成文法发达的法国、德国。在早期法国、德国的刑法中存在着一种“恢复权利”的规定,最初它仅仅是针对被科以名誉从刑的罪犯,当其以良好表现证明本人得到了改造后,通过国家赦免或法院裁定的形式对其被剥夺的权利予以提前恢复,这是刑罚人道主义理论的一种胜利。“恢复权利”的规定是:1.根据高尚行为和特别之考虑,恢复失去的名誉刑(行刑期间);2.根据在较长时间内的良好表现,消除犯罪记录中的处罚记录(刑罚执行完毕后)。“只要权利的丧失和名誉刑是立法的组成部分,立法者至少有这样的可能,即在特定的先决条件下,重新赋予
2.陈景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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