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规定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规定
(1995年8⽉7⽇最⾼⼈民检察院第⼋届第⼆⼗次院务会议通过)
质量管理体系的意义苔丝论文第⼀条为了严肃检察官纪律,及时、严肃地处理违法违纪⾏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民检察院监察⼯作暂⾏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检察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四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威、罢⼯等活动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贪污、挪⽤公款、收受贿赂的,参照《国家⾏政机关⼯作⼈员贪污贿赂⾏政处分暂⾏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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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挪⽤赃物、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扣押物品,或对赃物和扣押物品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
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责任⼈员和主管⼈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利⽤职务为⾃⼰或他⼈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条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利⽤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私⾃会见案件当事⼈或其代理⼈、亲友,接受案件当事⼈或其代理⼈、亲友宴请、钱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条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规定》处理。
第⼗⼀条为犯罪分⼦减轻或者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或者该⽴案不⽴案、该起诉不起诉,以及私⾃制作、修改法律⽂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等徇私舞弊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条私放⼈犯或嫌疑⼈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细胞自噬
第⼗三条为案件当事⼈或其代理⼈、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作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法拘禁他⼈或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法搜查他⼈⾝体、住宅,或者⾮法侵⼊他⼈住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法提讯被告⼈或传讯他⼈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条⾮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违反规定,插⼿经济纠纷,给予直接责任⼈及其主管⼈员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条⼲预他⼈办案或擅⾃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条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员实⾏体罚虐待,或者让被监管⼈员为⾃⼰⼲私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双江口第⼆⼗⼆条滥⽤职权,对举报⼈、控告⼈、申诉⼈、批评⼈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条因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或⾃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条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条故意拖延办案、贻误⼯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机密⽂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调戏、猥亵当事⼈或其亲属的,给予记过或记⼤过处分;与当事⼈或其亲属发⽣两性关系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聚众观看淫秽录像、并进⾏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嫖娼、,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嫖娼、,或者有意为嫖娼、提供⽅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吸⾷、注射的,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条违反⽀管理规定,将⽀借与他⼈或者使⽀丢失、被盗、被骗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三条违反⽀管理规定鸣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伤残、死亡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致⼈伤残、死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四条违反警具、戒具使⽤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致使他⼈伤残、死亡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五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交通事故或者私⽤公车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致使他⼈重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因失职致使所驾驶车辆丢失、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
第三⼗六条其他违反纪律的⾏为,参照有关政纪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七条上述⾏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一九二一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政治上、⼯作上⼀贯表现较好,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必须给予撤职处分。
依法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条凡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资和等级。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等级,其中受警告以外处分的,不得晋升⼯资档次。
第三⼗九条给予纪律处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出决定。其中给予开除、撤职处分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任免机关免职。
第四⼗条受开除以外的处分,由原处理机关按照规定分别在半年⾄两年之内解除处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等级。
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等级和⼯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书⾯形式通知本⼈。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处分,包括本处分。
第四⼗三条本规定由最⾼⼈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四条本规定⾃发布之⽇起施⾏。
第四⼗四条本规定⾃发布之⽇起施⾏。
最⾼⼈民检察院
备注:
最近更新: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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