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龙艳平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龙艳平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生产测井(2020)湘02行终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颖红彭华梁小平 
【审理法官】罗颖红彭华梁小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骏日记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艳平;湖南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艳平湖南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龙艳平 
【当事人-公司】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张明明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张明明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华张明明 
【代理律所】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龙艳平 
【本院观点】本案系工伤认定一案,争议的焦点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 
NSE高清实时转播系统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foxy电脑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认定一案,争议的焦点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上诉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19]90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
在(2019)湘0281行初53号行政判决中作出判决:一、撤销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19]90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二、限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就龙艳平申请认定谭丞程工伤一事作出工伤行政确认。对该份判决,上诉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起上诉。后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5日和16日分别对王文明、龙三林、贺恩祥和龙俊作出调查,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该份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认为谭丞程系在没有任何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失联并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这与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19]90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中认定的谭丞程非工作原因失联后死亡并无实质性差异。且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出的作出的新的调查,其中贺恩祥、龙俊均已在2019年3月接受过茶陵县公安局思聪派出所的询问,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提交的新的调查笔录和相关证据并无法直接证明谭丞程的死亡系非工作原因导致。由此,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两份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8:3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龙艳平之子谭丞程系第三人林能电力公司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维护线路、巡检工作,其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三人林能电力公司因承包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的代维业务,谭丞程即被安排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思聪街道的红桥村、辉山村、三集村、左垅村、火车北站等区域的室内、外网络安装和线路维护工作。2019年3月1日谭丞程同事龙俊因线路故障维修事宜与其于9:04:44至9:33:01时取得过电话联系,后谭丞程与家人、朋友失去联系。谭丞程失联后,原告即向茶陵县思聪派出所报警,警方接警后组织警力进行走访调查,但一直未发现谭丞程踪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系统查询显示,谭丞程于2019年2月28日16:12:45、16:12:47有两件派单任务,并于2019
米奇的甜心屋思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论文年2月28日18:27:18、18:27:22回单,2019年3月1日无系统派单任务。茶陵县公安局思聪派出所通过调取谭丞程181××××3882手机号码流量消耗分析,发现2019年3月1日谭丞程手机步行途经思××村、××、铁矿、辉山牛山,2019年3月1日21:00至3月2日凌晨0时一直在偏僻的牛山洣江河附近徘徊,直至消失。2019年4月5日,谭丞程尸体在洣水河虎踞段被发现。经茶陵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尸体衣着尚整,上身外穿蓝夹克,夹克左胸处印有“中国电信特约服务单位"字样,除左额部由一处大小费2.0×0.5cm的创口外,尸体未见明显损伤,尸体的随身物品有钥匙一串、网线一根、胶带一卷、签字笔一支。2019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伤(亡)认定申请,该申请书中载明:受害者职工或亲属意见为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为请求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根据其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19]90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该认定,于2019年9月18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0281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19]90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二、限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就原告龙艳平申请认定谭丞程工伤一事作出工伤行政确认。判决生效
后,被告茶陵县人社局向贺恩祥、王文明、龙三林、龙俊就谭丞程死亡一事进行调查,被告茶陵县人社局通过原告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深入调查经后认为,失联前用人单位没有给谭丞程派任何工作单;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无客户联系的维修电话。故谭丞程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失联并死亡。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并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送达给原告龙艳平,龙艳平拒绝签收。后原告龙艳平不服该决定,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工伤(亡)行政管理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谭丞程的手机流量消耗分析,其失踪前一直在茶陵县徘徊,该区域系其工作业务范围内,故其符合工作场所的认定。且根据谭丞程与第三人林能电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其工作岗位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亦符合工作时间的认定。关于工作原因,虽被告茶陵县人社局查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的服保系统并未给谭丞程派单,班组长贺恩祥亦未给其指派临时性工作。2020年3月1日龙俊与谭丞程通话,询问工作事宜,亦属于谭丞程在履行工作职责。且其工作范围、工作职责有巡查、巡检一项工作,可以确定在其工作地点范围内履行其工作职责。关于这点被告茶陵县人社局在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过程中虽然补充提交了贺恩祥、王文明、龙三林、龙俊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人民调解协议,谭丞程的银行卡详单,协查通报,谭丞程尸检情况说明,鉴定文书以及谭丞程2月份的通话详单,其中人民调解协议、银行卡详单、协查通报、尸检情况说明、鉴定文书均无法证明谭丞程是否排除因工作原因外出,贺恩祥、王文明、龙三林、龙俊的调查笔录亦无法证明谭丞程外出是否排除非工作原因。茶陵县人社局在谭丞程是否因工作死亡原因仍旧不明的情况下,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决定的证据不足。且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与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19]90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理由基本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被告在谭丞程是否因工作死亡原因仍不明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
证据证实其非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故被告茶陵县人社局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作出的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茶人社工(亡)伤认字[2020]4号《工伤(亡)不予认定决定书》;二、限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就原告龙艳平申请认定谭丞程工伤(亡)一事作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4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982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工作   茶陵县   行政   工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