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式合同的犯罪形式及侦查策略

连锁加盟式合同的犯罪形式及侦查策略
李佳音
【摘 要】连锁加盟式合同虽不是犯罪分子非法敛财的新手段,但是随着近一段时间"炒房热"的逐步退温,民间资本逐渐转向投资连锁加盟店等更为理性的项目.犯罪分子打着连锁加盟的旗号,对手中有闲余资金的众大肆进行,犯罪手法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文拟从连锁加盟式合同的犯罪手法展开分析,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打击进行研究.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3)005
【总页数】3页(P74-76)
【关键词】连锁加盟;合同;侦查
【作 者】李佳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听障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菲达协同D631.2
近些年来,作为一种经营和投资模式,连锁加盟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众多领域,成为最为引人关注的业态。连锁加盟式经营直接帮助投资者创业立项,与投资者共同分享经验、设备、以及经营方式,相比于独自创业,连锁加盟更为快捷、易行。但作为新型的经营模式,相关的政策法规滞后,市场监管缺失,漏洞颇多,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法之徒打着加盟连锁的旗号,在社会上散播虚假加盟信息,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众上当,大肆骗取受害人的加盟费。随着网络的发展,分子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又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敛财的速度,而且形式象病毒一样不断变种,给本来就不成熟的连锁加盟市场又笼上了一层阴霾。液基细胞学
连锁加盟是指加盟总部企业(以下简称“盟主”)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以及经营技术等,通过与加盟店签订营业合同,授予给加盟店在规定地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溯其根源,最初的连锁加盟商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胜家(SINGER)缝纫机公司。胜家公司建立了第一个全美范围的经销商网络,其下级经销
商采取支付加盟费的形式换取在区域内出售的权利。
在连锁加盟经营模式中,“盟主”是特许经营权的唯一拥有者,特许经营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识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经济权利。盟主和加盟者以连锁加盟合同为纽带联系在一起。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但须在加盟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盟主有义务为加盟者提供开店所必须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运行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区域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指导。加盟者的义务包括向盟主交付一定的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同时加盟者必须对盟主提供的信息、知识、技术支持等保密。盟主与各加盟商之间是一种扁平管理模式,各加盟商接受盟主企业的直接指导,而各加盟者之间并无横向关联。
连锁加盟犯罪一般通过签订连锁加盟合同来实施。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犯罪。加盟连锁合同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犯罪嫌疑人假冒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单位或者企业,通过签订所谓的“连锁加盟合同”进行诈
骗。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结成的合同关系实际上都不存在,更不会为法律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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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犯罪中,被冒充的“盟主”一般财力雄厚、声誉颇佳,在商界有一定地位。加盟者往往误以为自己在跟有经济实力的单位进行合作,放松了警惕性,听信犯罪分子的空头许诺,贸然签订合同,轻率付款,等到发现事情真相时,犯罪分子已逃之夭夭。从发生的案件看,采用这类手法的犯罪分子一般都经过细致的调查,对被冒充企业的情况如单位的运作模式、工作特点、基本制度、交易的伙伴等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然后依据了解的情况伪造相应的材料,如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等,谎称是被加盟企业的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者直接以加盟企业业务员的身份进行。对盟主企业知情程度越深,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犯罪嫌疑人依据伪造的虚明材料、文件,骗取许可证、营业证等,成立皮包公司,或直接以个人身份,通过签订、履行所谓的连锁加盟合同进行犯罪。与前者不同,此类犯罪的行为人谎称的企业或者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纯属子无虚有。
此类犯罪中的加盟项目大都简单易学,操作简便。如犯罪分子先高价卖种、卖设备、
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卖原料,并许诺全部高价回收。然而,这些加盟项目要么根本养不活,要么到养成后根本不到人收,要么总是达不到其验收标准,令投资加盟者费时费力、血本无归。早期发生的饲养蚯蚓、蝎子、海狸鼠、家庭酿酒等加盟,以及近几年破获的“麦肯基”小型洋快餐连锁加盟案等均属此类。
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经营范围、财力、信誉等进行过分地夸大,并据以在签订和履行连锁加盟合同中实施。本类犯罪中,行为人的基础身份合法真实,即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具有合法资质以及一定财力和信誉。
此类犯罪又表现两种形式:其一,犯罪分子夸大其资信水平、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并将组织核心成员包装成海归学者、经营奇才、商业领袖等大肆宣扬,给受害人经营实力强大和资信状况良好的假象,削弱警惕性,骗取受害人签约加盟,之后却交付给受害人与合同内容不符的质量低劣、价格昂贵的货物。其二,犯罪分子直接以品牌加盟为幌子,实际并无该品牌的经营权,仅以带领受害者参观“样板店”、编造巨额加盟收益为诱饵,诱骗受害方签订合同,待受害人支付加盟费后即逃匿。这种犯罪分子经常使用假的身份签订合同,后在受害者觉醒前逃匿,侦破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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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以自己真实合法的身份,通过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公开身份进行合同,除了自恃手段高明以外,主要是利用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特殊优势地位进行。
采用此类犯罪手法的犯罪分子通常都在国内外合法注册,披着集团总部、国际连锁机构等华丽外衣。受害者所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往往主要条款不完备、不明确。犯罪分子或伪造材料,虚报消耗费用骗取财物,或利用受害者急于促成交易而疏于防备的心理,订立加盟者极易违约的条款,达到骗取违约金、定金或其他损失补偿费的目的。此外,犯罪分子还经常利用受害者对担保认识不清以及对有关法律不熟悉的特点,采取欺诈手段使担保意义大打折扣,或者提供虚假担保诱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从而使对方蒙受巨额损失。此类犯罪组织还往往配备了法律顾问甚至打手等专职的“售后”队伍帮他们规避责任,对于想讨回损失或为损失讨个说法的受害者,很容易被他们拖跨或击溃。整个行为做得极其机巧,也极易逃脱法律制裁。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犯罪分子打着连锁加盟的旗号进行犯罪的案件将继续蔓延,尤其是伴随着近一段时间“炒房热”和“黄金热”的逐步降温,连锁加盟式合
同有不断上升态势,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连锁加盟合同犯罪危害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不仅侵害了法律对市场的管理制度,更侵害了加盟方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大量连锁加盟式合同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诱发了某些其他犯罪如传销犯罪等。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法分子,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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