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4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5-9条)
第三章报告程序与要求(第10-22条)
第四章报告管理与法律责任(第23-25条)
第五章附则(第26条)存量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事故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重大(Ⅳ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超低碳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报告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
理制度,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组织管理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二)组织收集、汇总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紧急报告的要求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组织同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核实、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和级别;
(四)对负有法定报告责任的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相关报告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督查和处理;
(五)依法公布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金瓶梅读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设立专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参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核实工作;
(二)汇总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预警、控制和处置等建议;
(三)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的调查处理;
(四)收集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跨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协查通报工作;
(六)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数据库,定期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情况;
(七)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风险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按照本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报告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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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设的12320电话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章报告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以下要求做好报告登记和处理。
(一)填写《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附表1),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相关食品、发病人数、临床表现及病人就诊地点、诊疗情况以及交通和通讯方法等;
(二)通知报告人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通报》,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按本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可能涉及的人和区域范围;
(二)发生健康危害事故的进食方式、共同进食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以及主要的症状和体征;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和检验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及相关工作建议;
(五)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等;
(六)事故的初步评估等级。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符合下列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登记,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医疗单位报告的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疾病的信息;
(二)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时获得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疑似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的信息;
(三)经过流行病学调查或风险评估,高度相关或不能排除食品污染事故的信息;
三个一切(四)医疗单位报告的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
(五)在食品监测、检验中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可能引起人体健康危害事故,或者发现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dsp技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按以下要求实施紧急报告:
(一)发生III级或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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