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账务处理及其他

受托加工商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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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委托我公司加工,我公司属于受托方,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我(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3 }
1 G3 p& Q" {* d9 }; k
我(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 k& a" L6 r! R. v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1 i! J* {; v* y" D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3 }- q: C- U1 z6 }
借:生产成本% T, x; B4 z; ~$ y# P" O          借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e2 q3 U+ B/ uA& w! Q  {  s
应付工资$ [# y9 I4 @- u9 n6 _! {% b
应付福利费
: W! K+ _7 u" ~* D1 L, k制造费用(折旧或电费及其他费)
废品损失
" X1 Z' }4 ]* U' R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9 s/ Y) m' }0 w(1)确认销售收入% K$ K( X$ ?. n8 {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7 v$ |6 `5 K; f$ I5 V} J5 r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 )6 ). n) y% a2 K  N- V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 o  o9 d* u+ p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 W8 W# E/ S6 C& @7 |! p& )$ u(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 V5 y/ G9 \- u7 w(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H; U5 c] e8 l: l8 m( Z# i
借:主营业务成本( @" N, [6 H" V- e: X
贷:生产成本
7 I3 ]' ), U$ B* `, Y5 w  J(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B  B0 b, r6 r8 _
4.受托方上交增值税、消费税时:* j9 |  i' }; R  `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 n! N3 [: l. m" m. t  X2 Q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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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的账务处理
2005-3-30 10:0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以下分录仅供参考,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4、出口销售收取加工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来料加工业务账务处理实例(上)
2008-02-14
[基本资料]
英达进出口贸易公司2000年7月执行已签订的氧化钼来料加工合同。日本三野株式会社提供氧化钼原料10吨,加工成钥铁后出口日本,加工比例为5:1。氧化钼按合同规定作价10万美元,钼铁外销价12万美元。英达公司支付钼铁国外运保费1000美元,国内运杂费50000元人民币,按出口货值3%收取手续费。当月1日美元汇价为:卖出价8.4元/美元,买入价8.3元/美元,中间价8.35元/美元。
1、代理业务——由工厂企业直接承担合同责任
外商来料时,根据海关进口单证作账务处理为:
借:材料物资——日本三野——氧化钼 84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日本三野 840,000
如果外商来料不计价时,在表外科目记:
借:外商来料——日本三野——氧化钼 10吨
贷:拨出来料——日本三野一氧化钼 10吨
拨料给工厂加工时,根据出库单作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富兴工厂 840,000
贷:材料物资——日本三野——氧化钼 840,000
如果外商来料不计价时,在表外科目记:
借:拨出来料——富兴工厂——氧化钼 10吨
贷:外商来料——日本三野——氧化钼 10吨
富兴工厂交来产成品时,按合同约定的钼铁价款,作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出口商品——富兴工厂——钢铁 1,842,000
贷:应收账款——富兴工厂——钼铁 840,000
(耗用原材料成本)
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1,002,000
(应付富兴工厂加工费)
(1,002,000=120,000×8.35,采用中间价结算)
如果外商来料不计价时,在表外科目记:
借:代管物资——日本三野——钼铁 10吨
贷:拨出来料——富兴工厂——氧化钼 10吨
加工的产成品出运后向银行交单结汇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补偿 1,002,000(加工费)
应付外汇账款——日本三野 840,000(抵原材料款)
贷:其他销售收入——加工补偿——钼铁 1,842,000(出口货款)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加工补偿——钼铁 1,842,000
贷:库存出口商品——富兴工厂——钼铁 1,842,000
如果外商来料不计价时,在表外科目记账与上例相同。
向银行交单结汇时,先在帐外登统,收妥结汇后,办理手续费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9,980
其他销售成本——富兴工厂——钼铁 996,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加工补偿——钼铁 1,025,980
(29,980=120,000×8.3×3%;996,000=120,000×8.3)
收到加工产成品的加工费,凭银行结汇单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6,000
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6,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补偿 1,002,000
外贸公司代加工厂支付国外运保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销售收入——加工补偿——钼铁 8,400(红字)
贷:银行存款 8,400(红字)
同时调整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加工补偿——钼铁 8,400(红字)
贷: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8,400(红字)
外贸公司代加工厂支付国内运杂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外贸公司与加工厂结算,收取手续费,将应付工厂的加工费划拨给工厂后,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937,600
贷:代购代销收入——钼铁 29,880
银行存款 907,720
(937,600=1,002,000-6,000-8,400-50,000;29,800=120,000×8.3×3%)
从上述账务处理过程可见,对于代理性质的加工补偿业务,外贸企业通过“其他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成本”核算商品的流转额;而手续费收入是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
来料加工业务账务处理实例(下)
2008-02-14
2、自营业务——由外贸企业直接承担合同责任
资料来源仍取自前述[基本资料]有关数据。
日本三野株式会社来料时,根据海关进口单证作账务处理为:
借:材料物资——日本三野——氧化钼 84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日本三野 840,000
如外商来料不计价时,账务处理是记入表外科目:
借:外商来料——日本三野——氧化钼 10吨
贷:材料物资——日本三野——氧化钼 10吨
拨料给富兴工厂进行加工时,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委托加工方式。
在委托加工下的自营加工补偿贸易是指进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加工补偿合同后,将对外作价引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拨交给国内工厂加工时对内不作价,支付加工费收回产成品,再将产成品出口向外商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加工补偿业务,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借:加工商品——富兴工厂——氧化钼 840,000
贷:材料物资——日本三野——氧化钼 840,000
第二种情况,作价加工方式。
作价加工下的自营加工补偿业务是指进出口企业将对外作价引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拨交给国内工厂加工时,对内作价结算;收回产成品时再作价支付价款,相当于“卖材料、买成品”的加工补偿业务,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40,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氧化钼 84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氧化钼 840,000
贷:材料物资——日本三野——氧化钼 840,000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如外商来料不计价时,账务处理都是记入表外科目:
借:拨出来料——富兴工厂——氧化钼 10吨
贷:外商来料——日本三野——氧化钼 10吨
加工厂交来产成品时,也分两种倩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委托加工方式(假若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加工费200,000元)。
借:库存出口商品——钼铁 1,040,000
贷:加工商品——富兴工厂——氧化钼 840,000
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200,000
第二种情况,作价加工方式。
借:库存出口商品——钼铁 1,040,000
贷: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1,040,000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如外商来料不计价时,账务处理都是记入表外科目:
借:代管物资——日本三野——钼铁 10吨
贷:拨出来料——富兴工厂——氧化钼 10吨
加工产成品出运后向银行交单结汇时,账务处理方法是:
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补偿 1,002,000
应付外汇账款——日本三野 840,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加工补偿——钼铁 1,842,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加工补偿——钼铁 1,040,000
贷:库存出口商品——钼铁 1,040,000
收妥结汇时,凭银行结汇单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96,000
汇兑损益 6,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补偿 1,002,000
支付国外运保费时,账务处理方法为:
借:银行存款 8,400(红字)
贷:其他销售收入——加工补偿——钼铁 8,400(红字)
支付国内运杂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销售成本——加工补偿——钼铁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粉蝶儿和晋臣赋落花
外贸公司与加工厂结算,也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委托加工方式
借: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第二种情况,作价加工方式
借:应付账款——富兴工厂 1,040,000
贷:银行存款 1,040,000
核算“三来一补”业务应设置的账户
2008-02-14
企业加工补偿出口业务,主要有自营和代理两种。
1、自营业务是指由外贸公司独自对外签订合同,由外贸公司承担加工补偿任务,然后再组织工厂进行生产。外贸公司作自营核算,向外商收取加工费,或以生产的产成品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
2、代理业务是指由工厂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工厂企业直接承担生产。外贸公司只作代理核算,代理进口料件,代理出口结汇,收取一定的外汇手续费,加工补偿业务中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全都由工厂承担。
无论是自营还是代理,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都应分别“作价”和“不作价”核算外商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加工装配业务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必要时提供的某些设备等,一般均不作价进口。补偿贸易引进的技术设备,原则上均应作价。
为了正确反映“三来一补”业务的收入、成本、利润,企业应设置“其他销售收入——加工补偿”和“其他销售成本——加工补偿”两个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外商提供的来料,凡无价的应设置表外科目“外商来料”、“拨出来料”科目反映其数量;有价的则通过“材料物资”、“应付外汇账款”、“应收账款”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不同经营方式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2008-01-30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一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00
生死赌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17700
销售费用 12300
贷:应收账款 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pest分析法
2008-01-30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予以免税,不计算应缴消费税。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双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1.生产企业。
销售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自营出口外贸企业。
申请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实际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发生退关或退货时:
①记录应补缴已退消费税税款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补贴款
②实际补缴退税款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发出产品时,应照常计税。待商品出口后,生产企业凭代理方转来的有关出口凭证,填写“申报表”申请退税。
[例] 某外贸公司从国内某摩托车厂购入摩托车500辆,价款2500000元,税额425000元,厂方已计算缴纳消费税税额250000元。上述款项已付。外贸公司将该批摩托车销往国外,并按规定申报办理消费税退税,退税款已收到。与此同时,该公司收到上批出口摩托车退货,当时已退消费税50000元,企业按规定计算补缴已退税款。
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国内采购时:
借:物资采购   2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0
计算应退税款时:
借:应收补贴款  250000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应收补贴款  250000
计算补缴已退税款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应收补贴款  50000
借:应收补贴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例] 某外贸公司从工厂购入化妆品一批出口,出厂价为110000元,工厂已转来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贸公司报关出口后,凭全套退税单据申报退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退税款=110000×30%=33000(元)
申请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33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化妆品  33000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33000
贷:应收补贴款  33000
[例] 假设上例的外贸公司是代理工厂出口该批化妆品,出口销售金额为USD12400(FOB)。银行转来的结汇水单上实收USD122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 8.30。外贸公司收取2.5%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作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工厂开具的发票和转来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借:表外科目——代管物资  110000
贷:表外科目——应收外汇  USD12400
根据出口协议,付回单:
借:表外科目——应收外汇  USD12400
贷:表外科目——代管物资  110000
根据银行结汇水单:
借:银行存款(12200×8.30)  101260
应付账款(200×8.30)   1660
贷:应付账款   102920
计算代理手续费:
12400×8.30×2.5%=2573(元)
扣除代理费后的结汇余额:
101260-2573=98687(元)
拨付工厂:
借:应付账款  101206
贷:银行存款  98687
代购代销收入  2573
消费税的退税由委托方(生产企业)凭有关单证办理退税手续。
工厂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0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3000
不同经营方式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2008-01-30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一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17700
销售费用 12300
贷:应收账款 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出口产品退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实例
2008-01-30
1.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我国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对出口产品退免税,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不但出口环节不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中己纳税款。本文重点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办法及有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按照税法规定,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为零。
(2)“抵”税是指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的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即企为本季度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出口货物需要退税,内销货物需要交税,按照税法规定两者可以相互抵顶。
(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子以退税,即出口自产货物占全部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退税额比应交税额多,应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退回。对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的企业,未低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应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成本,然后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及以上的,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应交税额比应退税额多时,应按两者差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是:
①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时,按税法规定,对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由单位负担,计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从全部进项税额剔除。按规定对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准予免、抵、退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如果这种情况不做任何处理,进项税额自然抵销,虽然一借一贷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没有影响,但是为了准确反映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单列项目反映,在贷方反映到“出口退税”项目与它对应。
(2)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时,应退税额比应交税额多,应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退回。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案例分析

ABC公司是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该公司本季度购入生产用材料1,240,000元,支付增值税210,800元。购入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500,000元,支付增值税85,000元,支付运费30,000元。本季度公司有150,000元的生产用材料用于投资D公司,计税价格为180,000元。本季度公司发出产品1,000台,每台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其中,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20台,国内销售500台,每台售价2,000元。出口480台,每台售价200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换8.20元人民币)。
公司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退税率为10%。
要求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1)购入材料时,生产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作进项税额核算;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计入物资的成本:
借:原材料 1,2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0,800
工程物资 615,000
贷:银行存款 2,065,800
(2)生产用材料用于投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应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600元(180,000×17%):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180,600
贷:原材料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产品,应负担的增值税,应按产品的售价计算:
借:在建工程 26,800
贷:库存商品 20,000(2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40,000×17%)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4)本季度国内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00[1,000,000×(1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500×2,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1,000,000×17%)
(5)本季度出口产品:
借:银行存款 787,200(480×200×8.2)
贷:主营业务收入 787,200(480×200×8.2)
(6)结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80,000[(500+480)×1,000]
贷:库存商品 980,000[(500+480)×1,000]
(7)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的处理:
①当期不予免抵退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80×200×8.20×(17%-10%)=55,10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10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5,104
②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为480×200×8.2×10%=78、72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07,400(210,800-55,104)-0-51,704(元)
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1,704
银行存款 27,0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8.720
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2008-01-30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外销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1.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税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 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2008-01-30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办理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会计处理也按免、抵、退程序进行。 1.免税。
(1)购进。
按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其他结算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或按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征税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或其他结算凭证的合计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等账户;按已付或应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2)出口销售。
销项金额=出口货物FOB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按销项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出口货物同时有内销的,按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
(3)转出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由于货物购进时的增值税税率可能高于退税率等原因,货物出口后应将不能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的销售成本。
转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而一些出口企业尤其是采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在作有关出口退税的业务处理时,忘记或不转入成本,从而影响增值税和利润的核算。
当年检查发现时作如下调整:
借 :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由于企业在当期未作“借 出口销售成本;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少缴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因此,发现期应补交增值税,为了不影响发现期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在补作上笔业务分录的同时,增作如下的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补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抵税。
(1)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经计算如为正数,即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实际缴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办理出口抵减(抵顶)内销产品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数时,按销项金额乘以退税率的“积”抵减:“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减。抵减的会计分录为:按应抵减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时,其会计分录可以在应退税额计算出来以后再作。
3.退税。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企业进项税额当期没有抵顶完。没有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期(指一个“自然季度”)出口货物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即“负数”)转下期继续抵顶,不予退税。(2)当期出口货物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统一规定的计算公式,采用“从低原则”计算应退税款。
一般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从退税申报到收到退税款有一个业务审核和审批过程,如不通过“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作过渡,会影响当期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税款的缴纳即将当期相当于退税税款的应纳增值税向后递延到实际收到退税款之日。因此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在作销售时,除了正常的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外,同时作出口退税的帐务处理:
借 :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4.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作内销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企业被确认为A类企业,在填写申报表并取得预退税款时,与正常收到退税款的会计处理相同。年终清算时,多退少补,平时即按上述免、抵、退程序计算和进行会计处理。
另还应在此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采取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季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该办理退税而申报了退税,
在未收到退税款时,红字冲减原帐务处理或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帐: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 : 应收出口退税
若已收到税款,返纳(包括交纳的或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营业外支出——或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作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①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②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0
③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④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⑤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 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
=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59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委托蓝天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①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公证程序规则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②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③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17700
销售费用 12300
贷:应收账款 1230000
④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⑤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⑤”。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1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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