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黄大象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摘 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
(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
乳糖操纵子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astm标准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主要理由有:
第一,时效问题。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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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1972年联合国第25届会议又通过了非缔约国亦不得进行任何与此公约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为的决议。日本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必须遵守关于战争罪等时效的原则。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3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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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日本   索赔   时效   问题   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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