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一个人对话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
日本宣示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与福祉条件。
鉴于联盟国欢迎日本宣示前述意愿;联盟国与日本决议缔结本条约,任命以下全权代表并于其表明其全权委任状后,同意以下条款:
第1章:和平
第1条 【战争状态结束、承认日本主权】
1.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战争状态,依据本条约第23条之规定,为自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条约生效日起结束。
第2章:领土
第2条 【领土放弃】
1.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2。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3.日本放弃对千岛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4.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
美术家眼中的自己
5。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之所有权利、名器或利益之请求权。 6.日本放弃对南沙岛与西沙岛之所有权利、权力依据与要求与请求权。
第3条 【信托统治】
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岛(含琉球岛与大东岛)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岛、西之与火山岛)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第5条 【联合国之集体防卫、自卫权】
5.联盟国承认,身为主权国家之日本,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之规定,拥有个别或集体自卫权等固有权利,同时日本得自主缔结集体安全协议。
第5章:求偿权与财产
第14条 【赔偿、在外国财产】
1.联盟国承认:日本应赔偿联盟国战中所生的一切损害与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拥有的资
源不足以支持一个自主的经济体,且不足以完全赔偿前述之一切损害与痛苦。
因此,。。。
出席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 (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日本。
苏联、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对条约内容,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印度、缅甸及南斯拉夫则是受邀没有出席,哥伦比亚、印尼及卢森堡代表虽然签署了和约,但没有批准该和约。因此共有46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旧金山和约》。
天皇の人間宣言せんげn
朕与尔等国民之间的纽带,始终由彼此之信赖和敬爱所结成,而非仅依神话和传说而生;
也不是基于“认为天皇是现世神、同时日本比其他民族更加优越从而被赋予应当成为世界的支配者的命运”这种架空的概念。
中日联合声明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我要去延安
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1972年9月25日至1972年9月30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毛泽东主席于1972年9月27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双方的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联合声明
2正文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
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优质课的标准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渗透压仪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日本国憲法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四十八条 【禁止兼任两院议员】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两议院的议员。
第五十五条 【议员资格争议审理】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法定人数、表决】
①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②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钟慧宁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 【公开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的记载】
① 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②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③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章 修改宪法
第九十六条 【修改宪法的程序,其公布】
①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② 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
布之。
第十章 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 【基本人权的本质】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 【最高法规性,遵守条约及国际法规】
①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②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 【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