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收藏的中日和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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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中日和平条约》、《中日和约》、《台北和约》,是中华民国
与日本
为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来的战争
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
吡啶甲酸,于1952年4月28日
在台北
签署,同年8月5日
双方换文生效。该条约明定中华民国与日本 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约发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终止,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岛
以及南沙岛
、西沙岛
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也放弃了自辛丑条约
以来在中国
之一切特殊权利及利益,表示将开始经济
方面之友好合作,尽速商订两国贸易
、航业
、渔业
及其他商务关系
的条约或协定。 缘起
由于同盟国在谈判对日和约时正值国共内战、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台北,以及韩战爆发、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参战,国际间对于应由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共代表中国存有争议。韩战爆发后,美国为了防止台湾落入中共之手,初始设计方案是将台湾交由联合国接管。但中共介入韩战后改变了美国政府的处理态势,也停止所有要将台湾事务交由联合国处理的方案[1]。
1950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派遣杜勒斯推动对日和约相关事宜,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顾维钧与杜勒斯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与中华民国签订和平条约,并且一定要让中日和约在《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签妥[2]。
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订之前,虽然英国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但美国以向日本施压为诱饵,先请中华民国政府自行决定与日本的和约将只适用于任何一方现在与将来“实际控制”下的领土,才分别向英、日两国施压,让日本在多国和约生效前,即开始与中华民国谈判双边和约。在中日和约谈判过程中,因中华民国政府亟需以和约巩固其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在和约实质内涵上让步,甚至不惜让谈判破裂;直到多国和约生效前几个钟头,日本才在美国压力下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双边和约。
中华民国外交部表示,《中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两国间战争状态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项问题,其目的主要为:
1. 必须正式终止战争状态,战争行为虽已实际结束,而且日本也随即签署《降伏文书》,但在形式上仍须有一和约以终止两国战争状态;
2. 确认战后双方关系,如处理领土、战争赔偿、财产、人民国籍等问题[3]。
签订过程
1952年8月2日,蒋中正与叶公超签署、盖印中华民国国玺的中日和约批准书
1952年2月17日,日本政府派遣全权代表团河田烈与其随员抵达台北。中华民国方面签约的全权代表为外交部部长叶公超。2月19日,在中华民国外交部开始举行中日两国和约讨论会议。双方经过3次正式会议和18次非正式会议为期2个月的谈判,于4月28日在台北宾
馆举行签署仪式,中华民国政府官员及民意代表总共有1百多人到场观礼。叶公超与河田烈两位全权代表在当日下午分别在《中日和约》正本上签名[4]。
台湾地位归属
∙ 《中日和约》第十条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1952年时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的叶公超向立法院解释这个条款时表示,《旧金山和约》“并未规定把这些岛屿归还给中国。”当时立法院就《中日和约》进行质询,立法委员问说:“台湾和澎湖岛的地位是什么?”叶公超回答说:“事实上,这两个地方正由我们控制……然而微妙的国际形势使得它们不属于我们,在现行情况下,日本没有权利把台湾和澎湖岛转移给我们,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们也不能接受相对介电常数……。”(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 《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表示“本约各条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日本政府则以在旧金山和约中已放弃对台湾的所有领土请求为由,而对其归属采取“无独自认定立场”的态度。[5]
影响性
∙ 二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经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后,美日等国违反前述二项宣言之决议而签订了旧金山和约,中华民国未参与签署。韩战爆发后,美国政府积极协助中华民国政府展开对日正式和约,经由日本正式放弃台湾、澎湖领土主权,但未载明这些地方的归属,因而衍伸出主权问题,详见下文。
∙ 《中日和约》签署后,于法理上结束中日从甲午战争以来的对立状态,中日双边和平条约奠定了两国和平基础。
∙ 《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也对日本如何界定国共领土取得共识,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
的区域,日本当时都视为是中华民国领土。和约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西沙岛及南沙岛之主权。
∙ 该条约最终以蒋中正所谓“以德报怨” (注: 当时中华民国政府有急需以和约巩固其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迫切性) 的指示制定内容,让处于战败的日本于《中日和约》签订时反而获得实质利益;中华民国则不得不以牺牲其实质利益(包括赔偿问题、领土主权)换取象征其政府合法性的中日和约,此亦战后国际局势演变所造成者。
衍生相关争议
工人阶级领导一切旧金山和约效力问题
开罗会议及波茨坦宣言均言明日本战后领土除本国以外,其余需由中美英三国共同决定,亦明言日本所有自中国侵略所得之领土如台湾澎湖等,皆须归还中国,日本亦据此二决议呈递日本投降文书,此文书为所有战胜国同意并签字,但旧金山和约却没有中国代表参与,美日又擅自在台湾归属上故意采具争议性的模糊表述,此皆违反开罗会议及波茨坦宣言(由日本降伏文书所采纳)之决议,且此二决议之后也并未遭到先前同意并一同签字的
【所有签署国】同意废除,旧金山和约等条约之效力理应无效。(请参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五十九条 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或停止施行)
即便日本已与中华民国政府为代表之中国签订中日和约,中国的继任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旧可以主张中日和约之中肯认旧金山和约效力之条款为无效,因为日本降伏文书的签署国,除了中国之外,尚有苏联。苏联未签署、或同意旧金山和约。换句话说,中国否认旧金山和约的约束力,并不违反禁反言原则,因为非法的行为(此处指违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九条,没有苏联同意的旧金山和约擅自废除日本降伏文书的承诺)无法产生合法的权利和义务。日本降伏文书里的承诺并没有因为旧金山和约而被废除。(请参考国际法上有个原则,叫做ex injuria jus non oritur, 非法的行为,是无法产生法律的权利关系的。又,根据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当事人的行为若违法,那他的行为便不受法律的保障。例如一个的契约,当事人之一若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不能指控其违约。)
若以上推论正确,那以旧金山和约为基础的中日和约也要打问号了。如果否认中日和约,
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是否结束?这里产生一个法理上的难题。从日本的立场,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在中日和约生效当日就终止了,日本就算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也不会否认中日和约终止战争状态的效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在中日联合声明生效后终止。
中日和约效力问题
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于1972年9月29日,两国签订了《中日建交联合公报》,同时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记者会上单方面表明:‘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华和平条约》(《中日和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根据《中日建交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法律地位问题
依中日和约第十条,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
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依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条约适用于中华民国控制下的所有领域。
运动人士并不承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所有。以下为台独人士的主张。
《中日和约》第二条指出,日本与中华民国承认《旧金山和约》第二条的内容,表示“已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没有提到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归属。因此主张人士也以此为论据,主张台湾主权并未移交给中华民国。
根据《中日和约》第十四条,当条约双方对条约内容解释有分歧之时,应以条约英文版为准。根据《中日和约》第十条之英文文本,为了本条约之目的,台湾与澎湖住民系被“视为”(deemed)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 2009)对于deem的解释,deem代表的是法律上的拟制,亦即将某物“视为”其事实上所不是的他物,或“视为”具备本不具备的属性[6]。
《中日和约》第十条主要是因台湾及澎湖岛的最终领土归属还不清楚,一但旧金山和约生
效,台湾籍的人民就会失去日本的国籍,而后处于国籍不明的状态,因此暂时将台湾及澎湖岛的住民都视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而《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其实并未澄清日本系对中华民国放弃对台主权。虽然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下的区域,都适用于该和约,但控制下之领域未必拥有领土主权,例如军事占领下之领域、托管地等。另外,中华民国与美国间之共同防御条约亦规定仅适用台澎,然而美国当时对台澎主权之立场很清楚的是采所谓未定论。
主张人士的看法则认为台湾自始至终并非中华民国领土,他们认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书》这类宣言及降书只是战争时期战争之一方阵营对于战后新秩序的初步规划。在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之移转仍必须透过战后和约才能完成,《中日和约》也未明载台湾主权的规属。此看法提出很多理论,如美属台湾岛方案,台湾为联合国托管论等等。各派独立人士对台湾主权各有不同的主张,这些理论还尚待整合,统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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