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加强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和《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泰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我市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入库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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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主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市级以上该类研发机构根据企业纳税级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五)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10%纳入市、各市(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市及各市(区)政府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
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承担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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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推进科技研发和成果孵化体系建设
(八)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泰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我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投资数额和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择优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可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的供地方式,并给予适当扶持。对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的优惠。
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条件的科技产业地产项目(不包括商业性住宅、营业房、金融)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也可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法获得土地开发经营权,市财政对该类项目开发给予一定补贴。
(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的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推动我市特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研项目。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十一)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制度。对被批准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标准给予科技经费扶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二)建立孵化创业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国家级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重点建设泰州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器”及相关产业基地,统一规划市域创业平台。建立并完善市及各市(区)创业园区的联动协调机制。
支持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支持医药科技园、医药创业园以及新药创制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留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各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大力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建设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对科技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六)建立完善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加快建设泰州科技中心,全面开展技术产权、科技信息、科技评价、科技培训、科技展示和科技商务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十七)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战略。加强对科技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分类指导,指导有定型产品的企业申请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指导拥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企业注册保护主商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指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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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加大科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dppe
提高企业争创名牌的政府奖励力度。2006年起,首次申报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各可获得20万元奖励;首次申报并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及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可获得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荣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与荣获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及有机食品称号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争创名牌政策。
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体系建设
(十八)用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抓好科技创业型企业家、科技创新带头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机关、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二十)我市各类高校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专业设置调整,加快培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好一批职业技术学院(校),满足创新创业的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二十一)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和服务给予生活补助。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大对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扶持力度,支持各级农广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新型农民培训,支持农民科技创业培训。
(二十二)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羊毛纸(二十三)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科技人员可申请设立一人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并一次缴足。
科技人员可以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十四)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场馆建设。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制度。市财政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从科普经费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各市(区)对免费开放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五、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政府调控体系建设
(二十五)加强政府投入引导。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市和各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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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2007年,市本级财政筹措安排科技经费3500万元,以2006年预算安排为基数,增量部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创业服务体
系建设等。“十一五”期末市、市(区)科技经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分别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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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设立泰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当年无合适人选可空缺,每名奖励50万元,其中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二十八)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十九)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市级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
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
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70%。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工程,建立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设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50%由专利申请单位和个人纳税关系所在地同级财政承担。
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
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我市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三十一)凡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六、推进多元化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三十二)金融部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准入门槛,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扩大授权授信范围,充分调动基层分支机构在发现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积极研究和创造条件,适度介入研发期企业信贷市场。对研发意愿强,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研发期企业,以成长性、经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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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创促进科技创新创
力、企业信用等主要指标为判别标准,采用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或法人代表无限责任担保的贷款方式,帮助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推动高新科技成果尽快产业化。
对已进入产品生产期的企业,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的信贷方式,设计出切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大力推广银行承兑汇票、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全面实施“年内一次授信,年中随需随用”的循环放贷方式。
对出口量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展打包贷款、进出口开证、进出口押汇等业务,帮助企业抢占市场先机。积极支持帮助优质高科技企业在海内外股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十三)充分发挥市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作用。每年从科技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作为风险投资资本补充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有条件的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市风险投资资金按单个项目所占股份不高于30%的比例投资我市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积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科技贷款担保,进行资产重组与购并及资本运作等。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三十四)市及各市(区)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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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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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了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第26条规定:2007年,市本级财政筹措安排科技经费3500万元,以2006年预算安排为基数,增量部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一五”期末市、市(区)科技经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分别达3%、2%。财
政投入由定性增长转为定量增长,增长幅度有据可依,增长目标非常明确。虽然不如苏南和苏中的南通地区,但增长的幅度与我市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比例基本持平。
2、加大科技奖励力度。第27条规
定:设立泰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当年无合适人选可空缺,每名奖励50万元,其中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如此重奖科技工作者,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科技工作者的高度关心、支持、爱护,必将极大地调动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全身心投入科技创新活动中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的贡献。
3、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第1条规定:经市级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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