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保险监管体制下的指定精算师制度_姚律

第25卷第5期外国经济与管理Vo l.25N o.5 2003年5月Foreign Economies&M anag ement M ay.2003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50(2003)-05-0040-04
英国新保险监管体制下的指定精算师制度
姚律,薛春芳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2001年12月,英国颁布了5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6,对金融监管体系作了较大调整。在新的法律和监管体制下,指定精算师的职责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本文主要介绍英国指定精算师制度的变化情况,为我国建立指定精算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险监管;指定精算师;偿付能力
一、英国的精算师制度与指定精算师制度
11精算师制度精算是保险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技术。精算技术通过数理分析和随机模拟等手段,来定量分析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发挥其事前防范的作用。保险领域是运用精算技术的传统领域。精算技术随着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也开始运用于投资、社会养老保险乃至大型建设项目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wind up
在英国,精算师制度如同律师、医生、会计师制度一样,是一种职业制度。它包括教育体系、自律体系和职业指导三大部分。教育体系主要是指培养精算师资格所需的系统性教材和相应的考试制度。通过系统、严格的培训,使精算师能熟练地运用数理统计、随机处理方法,结合金融知识等来评估、预测风险,从而使其具有其他专业人士无法替代的专长。教育体系还包括在精算师获得资格认定后接受的继续教育。
自律体系主要是指精算师队伍职业道德的自我监控体系,以确保整个队伍具有高度自律的职业行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对客户许诺的支付义务,那么客户的利益将受到最直接的侵害。一旦精算师出现违规操作,将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自律体系监督精算师必须具备自律的职业道德。
职业指导体系主要是指在精算师的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寻求职业指导帮助。这个体系的建立是为了发挥精算师队伍作为整体智慧的作用,从而能增加社会公众对精算师的信心。英格兰精算师协会与苏格兰精算师公会(Institute of Actuary&Fac-ulty of Actuary,以下简称IOA和FOA)颁布了5精算职业指导准则6(Guidance Note)和5精算实务标准6,作为职业指导体系的核心。教育、自律和职业指导三大体系均由IOA与
收稿日期:2002-2-20
作者简介:姚律(1979-),女,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薛春芳(1979-),男,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FOA建立、发展,英国精算师同时也是IOA或FOA的会员。
21指定精算师制度英国于1975年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目前,这种制度是保险业发达国家针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所普遍采用的实时监控制度。英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实质上是对精算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它不仅依赖于教育、自律和职业指导三大体系,还进一步依赖于法律的授权。这也是由指定精算师特殊的工作职责和任命过程所决定的。指定精算师是专门对保险公司(主要是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负责的精算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其保证在将来任何时候都能对保单持有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指定精算师由英国保险监管当局)))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下简称FSA)指派给保险公司,对所在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当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不能达到或预计将来不能达到法定要求时,指定精算师有责任向公司董事会和FSA提交报告。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定精算师担任了类似监管者的角。同时,指定精算师的薪水由保险公司支付,他们为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产品的运作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议。从这个角度讲,指定精算师又是保险公司的雇员,或更确切地说,是建议者,如同律师、会计师一样。由此可见,指定精算师的责任和工作难度与普通精算师相比,更为重要和复杂,在涉及到公司偿付能力时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公司内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干预。因此,指定精算师的资格认定和自律要求更加严格,在IOA与FOA颁布的5精算职业指导准则6中,有关指定精算师的指导准则也更细、更严。
从实际效果来看,英国指定精算师制度是成功的,并逐步为世界各国所仿效。尽管在不同的国家,有关指定精算师的具体职责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最主要的作用是担负为监管当局服务、为其任职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担实时监管的责任。
二、英国金融体制改革对指定精算师制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指定精算师充当着公司雇员和行业监管者的角,并且后一种角占据着更重要的位置。因此,指定精算师制度不仅依赖一般精算制度或职业教育、自律和职业指导三大体系,更依赖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授权。例如,英国51982年保险公司法6第19条规定,任何寿险公司都必须至少聘用一名指定精算师。这是英国对指定精算师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随着法律条款以及监管体系的变化,指定精算师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2002年以前,英国对金融业进行按金融机构的职能实施监管,保险、证券和银行分别由贸工部下属的保险局、证券与投资局、英格兰银行监管。在这种监管体制下,保险公司受到多头监管。尽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但是这种体制造成了监管成本偏高,即机构庞大、冗员增多,同时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大纲视图>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2002年初,英国对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把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统一于一个监管机构之下,即由英国FSA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FSA下设两个部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一是保险与互助
社(Insurance&Friendly Society),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及其相关协会等机构,监督劳合社、保险市场并负责制定政策;二是综合集团(complex group),负责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下属的保险公司的监管及政策制定。这样划分的依据是风险的可控性。因为金融集团下属的保险公司会从事集团内部交易及转移价格活动,其偿付能力易受整个集团经营业绩的影响,因而风险较大且可控性差,而独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可控性则较大。
FSA还要求,必须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控制机制,明确规范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为此,FSA采取了两项具体措施:职能控制和被许可人制度(approved person re-g ime)来完善控制机制。(1)职能控制。FSA共推出了27项控制措施,内容涉及金融企业管理
的各个方面,如董事职能、首席执行官职能、财务职能、指定精算师职能等。在5FSA手册6 (FSA颁布的法规)里,对每一种控制职能都有详细的说明和规定。(2)被许可人制度。FSA 有权任命某个人执行某项职能,被任命者就是被许可人(approved person)。这套制度称为被许可人制度。在新监管体制下,被许可人制度将指定精算师制度也纳入其中,同时对其实施职能控制。因此,与原监管体制相比,指定精算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新旧监管体制框架内的指定精算师制度比较
原监管体制现监管体制
获得资格的条件获得IOA或FOA的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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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若干年的实务经验;
拥有当年的精算师执业证书,精算师执业
证书必须每年更新;
符合有关5精算职业指导准则6的相关要
求,并具备与前任指定精算师沟通的能力;
没有犯罪以及经济违规记录
除满足资格获得条件以外,还须通过被许
可人制度的审查
法律支持英国51982年保险公司法6第19条5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6第340条
约束机制英国51982年保险公司法6规定,监管机构
对指定精算师没有处罚权。
依据5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6第64~
75条;
依据5精算职业指导准则6第1和第8条,
I OA与F OA对指定精算师有处罚权
依据5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6规定,
FSA对指定精算师有处罚权;
依据5FSA手册6;
依据5精算职业指导准则6第1和第8条
(修订本),IOA与F OA对指定精算师有处
罚权
法定责任评估、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公司董
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
评估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
出具5精算证明6,以证明公司财务报告的
整个完成过程均符合5精算实务标准6
除原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还必须:
哈拉丁(1)在发现或预计保险人偿付能力有问题
时,承担向F SA报告的/警哨0责任;
璀璨的遗产(2)2002年2月起承担保单分红责任
职业责任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包括保单红利)提出合
理建议;
就经营风险向保险人提出警示和防范意
见,履行/警哨0责任;
报告公司重大决策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
监督保险人费用的披露(包括代理佣金),
保证其透明度
报告公司重大决策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
监督保险人费用的披露(包括代理佣金),
保证其透明度
现对新旧监管体制框架内的指定精算师制度变化进行分析:
11资格认定的约束机制英国新的监管体制由于推出了被许可人制度,对任何一种被许可人的任命都需要经过FSA的认可,指定精算师也不例外。其任命过程是:首先由企业将候选人材料呈报给FSA,向FSA提出申请。FSA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核候选人的资格:(1)候选人的诚实、廉正和声誉。(2)候选
人的工作能力(包括相应的职业资格,如精算师资格)。(3)职业生涯中是否有不良记录。例如,候选人是否曾在已经破产或陷入困境的企业担任过要职,并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候选人通过考核,就可被正式任命为被许可人。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对指定精算师的任职资格要求更为严格。在约束机制方面,按照原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对指定精算师没有处罚权,只有IOA与FOA有处罚权,而且属于行业内部的处罚。在现行体制下,
FSA有权直接对指定精算师进行处罚。而且与原约束机制相比,FSA依据的是英国5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6和5FSA手册6;而IOA与FOA依据的是5精算实务标准6和5精算职业指导准则6。显然,FSA的处罚权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21法律支持在新旧监管体制下,法律对指定精算师制度均有强制性要求,即保险公司必须聘用指定精算师。但原体制是按照英国51982年保险公司法6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法律条例;而现行体制则主要按照5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6和5FSA手册6,且新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寿险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互助会必须聘用指定精算师;规模较小的互助会被要求聘用/临时指定精算师0(appropriate actuary)。临时指定精算师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履行其职责,如互助会须向监管部门提交精算报告时,由互助会从外部聘请。
31法定责任和职业责任制FSA将原体制下属于指定精算师的两项职责划归到法定责任之中。FSA规定,
指定精算师的/警哨0责任由原职业责任改为法定责任。所谓/警哨0责任是指在指定精算师通过分析模型结合实际经验,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目前或将来会出现问题时,指定精算师有责任将这种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诉公司董事会,以期保险公司做出补救措施。/警哨0责任不同于指定精算师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和FSA提交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而是要求其在任何时刻都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这是一项实时监控责任。指定精算师为完成这项职责,必须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在经营战略、产品开发、资金投入、负债评估和再保分配等各个方面的运作。正如FSA主席Davies先生所说的那样,/监管重点不仅仅是偿付能力测试和精算计算,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能力0。将/警哨0责任定为/法定责任0,其目的是要通过加强对指定精算师的管理,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时可扩大指定精算师的权限。在过去,指定精算师必须先将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警告以报告的形式呈交公司董事会,当董事会不予理睬或不采取补救措施时才能向监管部门提交该报告。现在,指定精算师可以直接向FSA报告,并且保险公司不能以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罪名提起诉讼。此外,FSA规定,指定精算师在保单分红方面的责任由原职业责任改为法定责任。这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利润分配方面公正合理,能够符合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FSA规定,指定精算师的这项职责旨在防止保险公司为恶意占领市场份额而将未来支付给保户的准备金提作利润分配,营造高利润的假象,从而影响保单持有人的未来利益,同时也可防止保险公司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不分配或分配少量红利给保单持有人,从而侵害他们的现期利益。因此,此项责任的法定性表明,指定精算师是为保单持有人利益服务的,且更符合FSA的监管目标,即增进公众对整个英国金融市场的了解和信心。
总之,在英国新监管体制下,指定精算师具有更大的责任和权力,而这又符合FSA的监管思路:将权力授予具有专业知识的被许可人,在确定其监管目标的同时给与其监管操作的空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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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保监会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S]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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