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司法的独立审判,言论自由也无法真正实现!

没有司法的独立审判,言论自由也无法真正实现!
即便报道有局部失实,也必须容忍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这种轻微损害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处于一种极微妙的状态。尤其是近几年,对媒体的起诉不断增多,使得媒体的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前一段时间,您在华东政法学院有一个与此相关的演讲,不知您能否就此深入地阐述一下,给我们讲几个您印象中比拟有代表性的案例。常芝青
  ■首先要提的就是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我认为这个案件极有历史意义,因为它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要知道,这是在我们的民法中还没有出现的词汇,但是,上海静安区法院的法官却能够走出这一步,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这个案子大概发生在2002年底。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刊登了一篇报道,说传闻在2002年世界杯赛时,范志毅涉嫌。范先生怒不可遏,说他根本没有这些事,就到法院状告报纸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通常人会认为,是啊,他如果真的没有,这样报道是不对的。但是,法院给出的判决是,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更强有力而严格的监督。同时,2002年世界杯是中国国家足球队首次打入世界杯,国足在世界杯上的表现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此外,《东方体育日报》撰写的本案所争议的报道,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断,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调查的是传闻是否真实,而非要对范志毅本人造成任何侵害。那么,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即便认为这篇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或者报道有局部失实,也必须容忍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这种轻微损害。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指出:从外表上看,报道涉及范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普遍关注的“世界杯〞联系起来,这一私事就当属社会公众利益的一局部。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对范的诉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其实就是说:公众人物名誉权要受到限制?
  ■当然,如果涉嫌诽谤,还有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能够标准。这个案子的意义是,是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什么是“公众人物〞?它来自于英文publicfigur
e。在美国,这一概念包括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比方我们的官员;包括社会中间非常知名的人士,比方余秋雨先生;包括体育界、影视界明星,比方范志毅;也包括由于本身的原因卷入新闻事件的人,比方饶颖。
  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都接受沙利文案判决的司法精神,恰恰说明它的普适性
  □可是为什么“公众人物〞会没有名誉权?难道这不是他们人权的一局部吗?
  ■首先,这样的人往往握有公共权力,或者言行对于社会公众具有更大的影响,也比平常人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他们理所应当承受比平常人更多的监督和评论。这种监督和评论包括针对工作的,也有针对道德的。这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我们知道,媒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由于视角、时间以及所能够采访到的对象的限制,他只能尽力追求真实,而无法保证每一句话都是真的。我想,在一个现代社会,这也是大家都了解的。新闻,条件是“新〞,它不新,就不叫新闻了。就是此时此刻发生的事情,要保证让公众了解。而有时,为了保证这种追求“新〞的公众知情权,记者只能对他所见所闻的观察作出判断,而无法要求他像一个侦探或警察一样,把整个事情调整透彻,确
认无误后再拿出来发表。也就是说,要及时迅捷地发布信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报道的局部失实。
  涉及到公众人物是否会因此人格受损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举出著名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这是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一起重要的名誉权案。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整版的政治广告,以声援南部学生抗议种族隔离政策的示威。但在这个广告中,有两段涉及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说警察携带手和催泪瓦斯,封锁了校园,关闭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学生屈服,等等。
  沙利文是谁呢?他本人不是警察,是代表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监督警察局的人。因此,他认为这段广告是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也就是对他本人的指控。同时,他也指出这段广告中有许多不实的地方,比方没有封锁学校和关闭食堂等。因此,他起诉《纽约时报》和广告刊登人的行为对他本人构成了“诽谤〞。
日本为啥打死不认错
少林传人  这个官司打了好几年,具体的过程就不细说了,反正起起伏伏,最后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
院。判决结果我们都知道,就是“诽谤〞不成立。但这起官司的意义在于,对它的判决,代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公众人物或官员的名誉权的司法态度。
  这次判决有很多令人心潮澎湃之处:“被上诉人和亚拉巴马法院都依赖本法院早先的裁决———宪法并不保护诽谤性出版物。但是,本法院没有任何先例可以支持任何用反诽谤法,限制人们针对官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表达批评意见。〞“本法院同时谨慎地指出:本院保存和行使权力,以废除那些在惩治诽谤的伪装下,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因为,mmdb‘公众人物是公共财富不得拒绝讨论,不得扼杀批评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到公共事务的表达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我们曾经说过,宪法〔对言论〕的保障之所以被造就,乃是因为:惟确保不受拘束之意见交流,人民要求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才能因势而成。’‘政府需遵从民意,变革需遵循合法途径,为此,我们需要确保自由地进行政治讨论的时机———这样的时机事关国家安危———这是我们体系的一个根本原那么。’‘说出自己对整个公共制度的想法,虽然这些想法并不总是带有完美的品位,这正是美国人的天赋特权。
昆虫病毒  “我们裁定,依据宪法,不能建立这样一种规那么:一个指向政府运作的非人格化的抨击,
构成对负责政府运作的官员的个人诽谤。〞
  ……
  同时,法院还认定,除非沙利文能够证明《纽约时报》刊登这那么广告对他本人是有“实际恶意〞的,否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诽谤。什么叫“实际恶意〞?就是明知道这条消息是假的,但仍然坚持要发表。这个举证责任是由原告完成的。可是你如何去证明记者是否有“实际恶意〞呢?你根本没方法举证嘛!
  □所以,这个原那么一旦确立,意味着取消了公众人物提起名誉诉讼的可能?
  ■根本上是这样。这个案子不仅是美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它所树立的原那么正渐渐被全世界所接受。比方我就知道,意大利、德国两国,在裁判类似的案件时,也在判决书里直接吸收了“沙利文案〞的司法精神。要知道,这两国都属于大陆法系。但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都接受这样的司法精神,恰恰说明它的普适性。
  人死了还有没有名誉权?
  □在我们国家,似乎这种公众人物或官员提起名誉权诉讼的官司特别多。
  ■对,尤其是最近几年。大家都知道有“名誉权〞了,所以都要去法院主张名誉权。其中有好的判例,也有特别荒唐的判例。我先讲几个荒唐的吧。
  其中一个是大家比拟了解的陈永贵遗孀诉吴思案。除了“公众人物〞原那么外,这里涉及到一个原那么:死人有没有名誉权?我认为应该是没有的。你活着,我骂了你,你痛苦;可是你死了,我怎么骂你,你都不会痛苦了,因为你不存在了。但是,中国又有极特殊的家族文化,就是敬祖,极重视家族、血脉啊什么的。往往两个同姓的人见面,还要攀一攀,看500年前是不是一家〔笑〕。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台湾有个著名的“诽韩案〞。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唐代著名作家韩愈生活不检点等等。然后,就有一个姓韩的先生起诉了这家刊物,说是侵犯了他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反正是好多辈祖宗的名誉权。结果,法院还判了侵权成立。现在,这起判例成了台湾司法界的一个笑柄,大家没事儿就拿出来说说。
pm0.5
  我们中国是有这种家族文化的,但对于“祖宗〞的名誉权是否应该保护,应该如何保护,我觉得还应该再研究。
  不过,陈永贵的案子主要不是这个问题。陈永贵生前就是公众人物,就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理应受到监督,或者说,就必须承受大家的东说西说。何况,吴思只是把陈永贵在历史上的一个事实陈述出来了,而且这件事是有确凿根据的。结果,法院最后还是判吴思侵权成立。
  类似还有,鲁迅的儿子周海婴为父亲的肖像权到处起诉。在中国,鲁迅已经不是他们家的私有财产了,他已经是个符号,是公众人物、公共财产,鲁迅的文章进教材,登鲁迅的画像,都不应算侵权。你怎么能说:我出版一本《鲁迅传》,封面上用了鲁迅的照片,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3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902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众   人物   法院   名誉权   司法   没有   报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