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后滕久美子
【公布日期】2012.06.18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委起草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
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v),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v),点击“通知公告栏目”,浏览规章征求意见稿文本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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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收,邮编:1008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
CME  第一条硫化锌 为规范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立并组织实施,主要奖励委属院校、文化事业单位中在民族教育、文化艺术、新闻、翻译或出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诺基亚3128  第三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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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候选人应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在本专业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显著,是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或民族语文翻译等领域成绩显著, 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主要带头人,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在其它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作为评选对象参加评选。
  第七条 候选人须通过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国家民委人事司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状况下达评选表彰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事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条 人事司会同有关方面成立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人事司应将拟奖励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候选人进行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人事司负责将拟奖励人选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奖励决定,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五条 每位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000元。奖励资金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应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一)推荐单位或获奖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者因严重违纪受到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获奖者有其他与荣誉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为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民族工作的新要求,引导和激励长期工作在民族工作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2003年始,国家民委设立“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奖项,至今已开展四届评选工作,受表彰专家达50名。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评选表彰,为民族工作战线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起到显著的引领和带动作用。2011年5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中央机关等单位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名录》中,保留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
  2003年,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管理办法》(民委发[2003]139号),对评选工作进行规范;2009年,为适应民族工作形势新的发展变化,又对该规范性文件作了部分修改。2010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政府立法和法制建设”,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因此,为进一步增强“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权威性,强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章,在总结现行文件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民族工作最新要求,对评选表彰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201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办发[2012]11号)要求,在起草《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专题调研。组织调研组到有关部委及国家民委文化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参照了地方省市和一些部委的做法。
  二是征求意见建议。先后三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就奖项评选数量、奖励办法、评选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充分听取了有关单位、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了委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是召开专家座谈会。专门召开两次专家座谈会,邀请从事民族工作的专家学者就有关内容和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四是修改完善。对征求到的有关意见建议认真梳理,逐条对照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天文学报  《征求意见稿》共有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制定本办法的直接上位法依据(第一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4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其第3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二)评选对象范围、评选周期及奖励数量。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主要用于奖励委属院校、文化事业单位中在民族教育、文化艺术、新闻、翻译、出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第二条);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 10 名(第三条)。
  (三)评选工作原则。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推荐和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为保证该原则的落实,规定了回避制度(第五条)。
  (四)评选条件。主要对思想政治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以及具体业绩等提出要求,并规定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作为评选对象参加评选(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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