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8.05.29
【文 号】民委发〔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委发〔201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DANCE ME TO THE END OF LOVE
  现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电运行技术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2018年5月29日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鲜明、务实节俭”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筹办工作廉洁高效。
剪辑错了的故事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工作机构应设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
  第六条 组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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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以何种形式、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所有权利。
  第九条 赛事组织管理。
  (一)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二)制定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制定比赛器材清单。
  (四)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选调执裁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六)确定比赛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八)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九)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十)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
  (十一)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十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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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确定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
  (三)主办全国筹备工作会议。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20个月召开;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8个月召开;第三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召开。
  (四)主办组委会成立大会。
  (五)审定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
  (六)审定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火炬传递等大型活动方案。
  (七)审定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
  (八)审定新闻宣传方案,统筹协调宣传工作,组织中央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九)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总规程、单项规程、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等运动会筹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一)指导、督促、检查、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十二)组织、协调各代表团落实相关任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
  第十三条 赛事承办。
  (一)制订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报主办单位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运动会开幕前3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制定的比赛器材清单,提供规程规定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器材,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准备就绪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没有固定厂家生产的比赛器材要负责组织生
产,保证比赛使用。
  (四)提出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奖杯、奖牌、证书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裁判员、仲裁服装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提供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裁判员、仲裁、教练、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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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批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十)运动会开幕前举办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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