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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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羊养殖技术∙hbs【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08
【文 号】民办发〔2019〕74号
【施行日期】201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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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
国家公路网规划发布  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办发〔2019〕74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100频道
  《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4〕1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印发。现就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族贸易企业)的重新认定工作。重新认定后的民族贸易企业发生优惠利率贷款,要严格按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
  二、自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只有经重新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才能享受国家“十二五”期间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三、请你们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重新认定的每个民族贸易县中的民族贸易企业数量及企业名称,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民贸处。
  联系人:经济发展司民贸处 叶 青。
  :(010)66508936。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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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贸易   民族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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