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民族赛马竞赛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民族赛马竞赛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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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辽宁电视台直播生活【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1.07.11
【文 号】
【施行日期】2011.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自然科学基金正文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民族赛马竞赛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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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班主任之友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托咪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
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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