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16 2001年南充案
【文 号】民委发[2008]138号
【施行日期】2008.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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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落实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民委发[2008]138号
皇城轶事
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2005年,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对《规划》的实施进行了部署。《规划》实施3年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支持下,在各有关省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广大干部众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部分人口较少民族和部分聚居村已基本完成并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根据总理关于“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尽早办好”的批示精神,国家民委会同国家发
理化指标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从今年起,对各地《规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验收。现将经5部门会签的考核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考核验收办法
  2005年,国务院批准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召开了全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对《规划》的实施进行了部署。为加强对各地《规划》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客观地评价工作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工作,确保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尽早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规划》和《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考核验收标准(提纲)的通知》(民委发[2006]22号)〔以下简称考核验收标准(提纲)〕,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负总责、严格标准、奖惩结合、继续扶持”的原则,以《规划》确定的“四通五有三达到”目标任务为重点,全面客观地考核检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蓝动中国  二、考核验收范围和计划安排
  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完成《规划》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范围是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的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0个省区的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考核验收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福建、西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户或乡为单位进行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自2008年开始,分3年进行。各有关省区原则上每年至少要验收本省区三分之一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其中2008年各省区考核验收计划任务是:内蒙古19个村、黑龙江5个村、福建4个村、广西24个村、贵州14个村、云南51个村、甘肃37个村、青海18个村、新疆28个村,共计200个村。各省区考核验收工作于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
  三、考核验收依据和指标
  (一)考核验收依据。《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考核验收标准(提纲)以及各省区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考核验收指标。根据上述考核验收依据,考核指标设为12项:
  1.通路。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有通乡的四级油路或砂石路。
  2.通电。行政村户通电率达到80%以上。
  3.通广播电视。行政村村委会所在自然村能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本省或地(州、市)第一套在内的电视节目,收听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和本省第一套在内的广播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包括民族语言节目。
  4.通电话。行政村村委会所在自然村能用有线电话与外界联系或覆盖移动通讯信号。
  5.有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用房建筑面积达到本省区规定标准。
  6.有人畜饮水。行政村内80%以上的人口和牲畜解决饮水困难。
  7.有安居房。行政村内茅草房或危房住户的比例不高于20%。
  8.有文化室。行政村文化室用房建筑面积达到本省区规定标准。
  9.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草场、林地、茶园、养殖水面)。行政村人均拥有农田(草场、林地、茶园、养殖水面)面积达到本省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验收标准。
  10.行政村农民人均粮食占有量(牧民人均牲畜占有量)达到本省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验收标准。适用于以种植业(粮食作物)和畜牧业为主导产业的村。
  11.行政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本省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验收标准。
  12.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
  目标。行政村适龄儿童入学率、初中毛入学率、青壮年文盲率达到本省区“两基”验收标准。
  四、考核验收步骤和方法
  (一)国家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统一部署考核验收工作。各省区在本省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
领导下,由省区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组织地(州、市)和县(旗、市)自查初验的基础上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要充分发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动态监测系统的作用,填报的各项统计数据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相异步电动机论文  (二)各省区按照本办法以及本省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制定本省区考核验收方案,参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将各项考核指标本地化并报国家民委备案。考核验收按照本省区统一标准进行,省区考核验收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本办法确定的考核验收指标的基本标准。
  (三)各省区要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本省区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考核验收报告和达标村考核验收报告(没有完成考核验收计划任务的村要提交检查报告),填写有关考核验收报表,正式行文上报国家民委(报告格式及报表见附件)。在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整理有关达标村的资料和图片,做到档案齐全,资料有据可查。
  (四)国家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对各省区达标村进行抽样复验,抽样复验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国家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对各省区考核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国务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国家民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考核验收方案及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部署有关工作,组织抽样复验,评估审核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民委扶贫办。
  (二)支持力度不减。国家发展。革委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安排的扶持项目和资金规模不变,各省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2007年资金规模。
  (三)实行奖励制度。激励省区率先完成考核验收任务并给予奖励。一是安排村级项目奖励资金。明后两年,由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落实《规划》的完成情况,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各省区并由各省区统筹安排,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经济社会发展。2008年每验收合格一个村,按一村25万元在2009年度给予奖励;2009年每验收合格一个村,按一村20万元在2010年度给予奖励;2011年不再安排村级项目奖励资金。为了促进2008年列入考核验收计划的村通过考核验收率先达标,各省区要将今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增量资金集中投入这些村,给予重点扶持。二是安排省区民委考核验收工作补助经费。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省区民委适当奖励。
  没有完成年度考核验收计划任务的省区,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民委,分析不能完成任务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国家民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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