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王亮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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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船舶机械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 
【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 
【文书类型】判决书 
海绵宝宝历险记:海绵出水【当事人】王亮;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王亮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王亮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尚晓娟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田可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尚晓娟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田可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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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喆尚晓娟田可佳 
【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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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亮 
【被告】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主要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废止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主要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本案中,长春市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政府依法批准;组织实施机关已组织实施公告程序;已告知上诉人补偿数额,补偿款已存至专用账户。在此前提下,长春市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上诉人提出的被征收土地评估标准和补偿
金额不合理的请求,系安置补偿争议。针对该争议,绿园区政府已作出具有补偿决定性的补偿告知书。上诉人对补偿有异议,应依法就补偿告知书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河北卫视真情旋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30: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用地函〔2012〕3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长春市2011年度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8的函》报请省政府审批对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专用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2013年7月10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现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3〕304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8的批复》,批复:“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12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4.1769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
设用地0.1627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4653公顷,用于住宅项目建设”2013年7月26日绿园区政府作出〔2013〕第006号《绿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了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征用土地位置、被征用土地面积和地类、被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2013年7月20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作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了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区片地价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两公告”于2013年7月26日送达至车家村村委会,车家村村委会在该村进行了张贴公示。2019年3月13日绿园区政府作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8的批复中26.4653公顷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被征收地块张贴公告,就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金额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2019年3月27日,绿园区征收办作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8的批复中26.4653公顷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公布》,公布该办没有以任何形式接收到意见反馈。该公布在被征收地块予以公示。2019年4月26日绿园区政府作出《关于调整长白A项目评估时点的决定》,将长白A项目评估时点调整为2019年《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该决定于2019年4月2
6日在被征收地块予以公示。2019年4月绿园区政府作出《绿园区长白A地块(A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4月26日绿园区政府发布了《关于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8的批复中26.4653公顷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布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金额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于2019年4月26日在长白A地块(A区)征收范围内进行现场公示。绿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在上述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的各项工作。2019年4月,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由吉林融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长白A地块(A区)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王亮为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车家村居民,其坐落于车家村腰屯、使用权面积为751.1平方米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土地使用人为王亮,用途为住宅用地。2019年1月30日,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王亮被征收土地地上物及附属物测绘后,出具了《测绘报告》。2019年5月8日,吉林融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王亮为被征收人出具了《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评估金额为460282元、补助金额为92056元,货币总补偿金额为552338元。2019年5月22日,上述报告送达给王亮,王亮未签收,由车家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张清国、刘宪见证。2019年6月27日,绿园区政府对王亮作出《地上物征收补偿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有证房屋的补偿。一
套建筑面积(66.39平方米)有证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一种:1.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回迁地址位于:长白A地块回迁区域内的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2.货币补偿:评估金额为460282元,价格补偿为92056元,合计552338元(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二、附属物补偿金额为752243元(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三、搬家费为300元。四、临时安置补偿费。如选择产权调换,过渡费为11元/平方米/月66.39平方米=730.29元/月,每6个月支付一次,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如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过渡期补助费2191元。请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逾期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不选择房屋补偿方式的,征收部门将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款进行专户存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6月27日,绿园区征收办向王亮送达《地上物征
收补偿告知书》,王亮拒签,见证人为张清国、周凤龙。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专户上有5000万征收资金用于剩余未达成协议被征收人补偿款发放。    2019年12月5日,长春市资源局作出长规自然发〔2019〕10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绿园区政府依法对车家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实施方案向王亮送达了补偿告知书,王亮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限王亮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拆除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交代了诉权和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1日,上述决定书在王亮家向其送达时,王亮拒签。2020年3月10日,绿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与王亮就征收补偿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长春市资源局作为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
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补偿有争议的,应当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亮提出被征收土地应按照2019年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补偿时认定的地类及土地补偿金额不合理。该项主张是被征收人对土地补偿存在争议。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王亮对土地补偿存在争议可先行由人民政府协调、裁决解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征收程序中绿园区政府与王亮就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进行了协商,实施了测绘、评估等程序,在无法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解决补偿安置纠纷的情况下,就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具有补偿决定性质,直接确定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告知书,并送达给王亮。王亮对补偿有异议,应依法就该补偿
告知书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王亮未就补偿告知书提起复议或诉讼,而拒绝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长春市资源局作出的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王亮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1: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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