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7.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电力系统负荷预测【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关联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导致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关联企业的清算义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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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以关联企业单独适用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
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
 
  第四条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因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广东省电力第一工程局  申请人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关联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将申请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
 
  各关联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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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实质合并申请进行审查。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听证会应当由各关联企业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应当依据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进行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关联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关联企业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第十条 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均应予以注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单独处理。
 
  多个关联企业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各关联企业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第十一条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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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程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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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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