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与杨俊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与杨俊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轻水反应堆【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纳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9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杨俊伟 
【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杨俊伟 
【当事人-个人】杨俊伟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昱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王立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曹宝庆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昱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王立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曹宝庆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香小慧王博昱王立华曹宝庆 
【代理律所】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杨俊伟 
【本院观点】因环卫中心与杨俊伟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后环卫中心与杨俊伟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前后的用工形式没有变化,原审判决认定环卫中心与杨俊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环卫中心与杨俊伟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后环卫中心与杨俊伟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前后的用工形式没有变化,原审判决认定环卫中心与杨俊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2020年6月30日环卫中心无故解除杨俊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杨俊伟月工资为3000元,环卫中心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元×4月×2倍=24000元。原审判决认定环卫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环卫中心未给杨俊伟安排年休假,因环卫中心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759元(3000元/21.75×5天×2倍×2年)。
因环卫中心系违法解除杨俊伟的劳动关系,杨俊伟已经主张环卫中心支付经济赔偿金,杨俊伟提出环卫中心再支付待通知金3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环卫中心支付待通知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杨俊伟提出环卫中心支付加班费,但是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存在基本的加班事实,原审判决未保护杨俊伟加班费正确。2016年6月杨俊伟到环卫中心工作,环卫中心始终未与杨俊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环卫中心应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二倍工资,但是杨俊伟于2020年7月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杨俊伟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环卫中心始终未与杨俊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俊伟入职满一年后就已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环卫中心无需与杨俊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俊伟提出环卫中心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杨俊伟经济赔偿金24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59元,合计26759元;  三、驳回上诉人杨俊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
生运输管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38:49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与杨俊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59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区皓月大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战晓辉,主任。
三元催化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昱,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庆,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卫中心)与上诉人杨俊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俊伟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卫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0元;2、判令环卫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33000.00元;3、判令环卫中心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1个月工资93000.00元;4、判令环卫中心支付超时劳动工资98300.00元;5、判令环卫中心支付应休而未休年假的补偿金4500.00元;6、判令环卫中心代通知金3000.00元;7、判令环卫中心支付杨俊伟未缴社保的补偿49450.0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杨俊伟至环卫中心处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00元,环卫中心分配给杨俊伟一段路的清扫工作,杨俊伟任司机职务,每日接受不定时的运送垃圾任务,每周工作7天,全年无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9年12月30日,环卫中心未为杨俊伟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环卫中心同
杨俊伟签订了书面的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从当月开始给杨俊伟缴纳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2020年4月开始,环卫中心停止给杨俊伟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30日,环卫中心派其科长闫文忠、与其队长姜涛,于当日上午九点召集开会,以所有清理街道卫生工作全部委派第三方为由,通知辞退杨俊伟,杨俊伟无奈与环卫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和环卫中心就诉讼请求的内容达成一致,杨俊伟多次向环卫中心主张权利,均被拒绝,故杨俊伟起诉至贵院,愿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以维护杨俊伟的合法权益。凸轮泵
黄埔船厂被告辩称     环卫中心原审时辩称,杨俊伟起诉的各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杨俊伟从事工作内容都是区政府为了解决乡村卫生条件由财政拨款成立的临时性的工作内容,由于工作内容特殊性(临时)区政府责成运输管理中心代管,又由于工作内容的临时性和特殊性,其单位无法与劳动者(杨俊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工作一直持续至2019年年末。2020年年初,杨俊伟(劳动者)要求与其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此背景下,其单位与杨俊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履行三个月后至2020年3月区政府对该项目进行了政策性调整,按照各乡镇属地管辖原则,将该卫生项目分属到各乡镇,同时区财政按照各乡镇劳动者人数也将相应劳动者工资分发到各乡镇,基于上述原因,其单位与杨俊伟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农村卫生环境改
善本不属于其单位承担职责,但是政府决策其单位无条件执行,但是其单位仅仅为此工作的代管,农村保洁员及司机工资由财政支出,其单位属代发,保洁员和司机与其单位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杨俊伟至环卫中心处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00元,环卫中心分配给杨俊伟一段路的清扫工作,杨俊伟任司机职务,每日接受不定时的运送垃圾任务,每周工作7天,全年无休,双方至2019年12月30日一直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环卫中心同杨俊伟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因为政府政策出现变化,导致杨俊伟岗位的工作内容被转移给各村镇自行承担,对应的拨款也随之转移至各村镇。2020年6月30日,环卫中心通知杨俊伟解除劳动合同。环卫中心按月向杨俊伟支付工资至2020年6月30日。环卫中心按月向杨俊伟支付工资至2020年6月30日。另查,杨俊伟于2020年7月16日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长绿劳人仲(2020)20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杨俊伟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环卫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0元;2判令环卫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33000.00元;3、判令环卫中心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1个月工资93000.00元;4、判令环卫中心支付超时劳动工资98300.00元;5、判令环卫中心支
付应休而未休年假的补偿金4500.00元;6、判令环卫中心代通知金3000.00元;7、判令环卫中心支付杨俊伟未缴社保的补偿49450.05元。在庭审中,杨俊伟放弃第7项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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