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岩岩与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岩岩与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联想td800【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轮道【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1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晓鹏厉丽姜楠 
【审理法官】亓晓鹏厉丽姜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岩岩;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 
【当事人】陈岩岩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 
【当事人-个人】陈岩岩金霞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岩岩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 
【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不是指但凡争吵都是侮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不是指但凡争吵都是侮辱。所谓公然侮辱,应在公众场合,受众需众多,目的是侮辱人格,行为表现是谩骂。经开分局调查显示,金霞与陈岩岩二人有语言冲突,但并不激烈,仅有几句,没有达到谩骂侮辱的程度。倘若只要有争吵就算是侮辱他人行为进行处罚,那么法律将过度干涉生活。陈岩岩并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办案程序问题,即使存在也不足以导致撤销该不予处罚决定。市政府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故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岩岩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政府预算管理论文
【更新时间】2022-08-20 06:18:09 
v.i.c【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岩岩与金霞均系长春市通用电线电缆厂职工。20
19年6月20日,陈岩岩与金霞在长春市通用电线电缆厂上班期间,因工作琐事,陈岩岩与金霞发生口角,金霞以语言讥讽并当众辱骂陈岩岩,致陈岩岩情绪激动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二部就医诊疗。陈岩岩于当日向110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06月20日11时许,在长春通用电线电缆厂内,陈岩岩与销售部经理金霞因续签劳务合同及录入单位打卡机指纹问题发生语言争吵,金霞对陈岩岩说:我说的是人话,你听不懂人话吗;陈岩岩说:我听不懂人话,你那不叫人话;金霞又说:你听不懂人话吗,你是“臭狗屎”吗?陈岩岩反问了金霞一句:你说的是人话吗?”并有陈岩岩、金霞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相应证据证实。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纠纷,双方发生言语口角,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金霞依法作出了经公(浦)不罚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陈岩岩不服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后,长春市人民政府认定经开分局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复【2019】55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决定书》,对经开分局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陈岩岩不服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价差预备费原审法院认为,经开分局接到报警后,依据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后,认定本案系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纠纷,双方发生言语口角,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金霞依法作出了经公(浦)不罚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复【2019】55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经开分局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合法,证据充分,应予确认。陈岩岩主张被告经开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应撤销被告经开分局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对金霞作出行政处罚的诉求,因陈岩岩未能举证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岩岩诉讼请求。 
关于开国大典的资料【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岩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经开分局立案时间为倒签,长时间不进行调查,严重违反公安办案程序。金霞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以处
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不予处罚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处罚金霞。诉讼费由经开分局承担。 
陈岩岩与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吉01行终1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岩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晁军,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399号行政复议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忻,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岩岩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金霞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岩岩与金霞均系长春市通用电线电缆厂职工。2019年6月20日,陈岩岩与金霞在长春市通用电线电缆厂上班期间,因工作琐事,陈岩岩与金霞发生口角,金霞以语言讥讽并当众辱骂陈岩岩,致陈岩岩情绪激动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二部就医诊疗。陈岩岩于当日向110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06月20日11时许,在长春通用电线电缆厂内,陈
岩岩与销售部经理金霞因续签劳务合同及录入单位打卡机指纹问题发生语言争吵,金霞对陈岩岩说:我说的是人话,你听不懂人话吗;陈岩岩说:我听不懂人话,你那不叫人话;金霞又说:你听不懂人话吗,你是“臭狗屎”吗?陈岩岩反问了金霞一句:你说的是人话吗?”并有陈岩岩、金霞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相应证据证实。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纠纷,双方发生言语口角,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金霞依法作出了经公(浦)不罚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陈岩岩不服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后,长春市人民政府认定经开分局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复【2019】55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经开分局作出的经公(浦)不罚决字[2019]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陈岩岩不服诉至本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7: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880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长春市   分局   行政处罚   不予   原审   程序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