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英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莉英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深圳定制公交【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家娟杜鹃吴先明 
【审理法官】许家娟杜鹃吴先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莉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李莉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中国传媒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李莉英 
【当事人-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学物理教学参考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莉英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李莉英向经开建设局递交了六份履职申请,经开建设局对其作出一份回复,李莉英对此不服,两次向经开管委会申请复议,经开管委会先后作出长经复﹝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和长经复﹝202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徐中波苏伊士运河简介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莉英向经开建设局递交了六份履职申请,经开建设局对其作出一份回复,李莉英对此不服,两次向经开管委会申请复议,经开管委会先后作出长经复﹝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和长经复﹝202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针对该两份复议决定,已经分别予以立案审理,案号为(2020)吉01行初46号和(2020)吉01行初49号。李莉英向经开建设局反映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寰宇天下项目三期P8某住宅工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问题,基于同一问题递交六份履职申请,两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六起行政诉讼案件,在一审法院就其两起行政复议案件已经另案立案审理的情况下,其坚持本案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开庭审理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综上,
李莉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01: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审理查明:李莉英自述其向经开建设局递交了六份履职申请,经开建设局对其作出一份回复。李莉英不服该回复,于2020年3月3日向经开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经开管委会于2020年3月5日作出长经复﹝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李莉英于2020年3月9日再次向经开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经开管委会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长经复﹝202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李莉英不服,认为被告应当履行复议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李莉英向经开管委会递交了两份复议申请,
经开管委会作出了两个行政复议决定,上述两个行政复议决定已分别由该院(2020)吉01行初46号和(2020)吉01行初49号案件进行审理。本案,李莉英并未向经开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莉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莉英上诉称,1.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李莉英向经开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两次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均包含本案诉讼内容,案涉检测报告未对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和金属热强度进行检验,是虚假检测报告。2.法院应依法审理此案。李莉英已向经开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此案涉及的问题,故法院应对此案进行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综上,李莉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莉英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行终3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莉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吉林路6188号。
     法定代表人何泉秀,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莉英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管委会)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莉英一审诉称,李莉英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开建设局)提交了《履职申请书——敬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的规定,依据竣工图等证据,将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寰宇天下项目三期P8某住宅工程认定为主体结构不合格工程。》
的投诉举报材料。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寰宇天下项目三期P8某住宅工程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该工程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规定,检验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并确认符合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属于主体结构不合格工程。1.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1.1条规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结构实体检验记录。”2.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第10.2.2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3.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寰宇天下项目三期P8某住宅工程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仅含“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合格”内容,不包含钢筋保护层检测结果。经开建设局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对李莉英信访举报中海•寰宇天下三期P8某楼住宅工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回复》,认定中海•寰宇天下项目三期P8某住宅楼为主体结构合格工程。李莉英于2020年1月14日向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长春市《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
〔2014〕12号),自2014年起,我委已无行政复议职能,您的复议申请请向经开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李莉英遂于2020年3月2日向经开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开管委会于2020年3月4日作出长经复[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李莉英于2020年3月9日再次向经开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开管委会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长经复[202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民的履职申请,不同于信访事项,不能简单的适用信访条例做出答复,而是应当优先适用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经开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当成信访事项处理,属于定性错误,构成不履职的违法行为。经开建设局《回复》中,未告知对回复不服,到哪级机关复议以及时限,致使李莉英到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020年的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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