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旭与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晓旭与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搜集资料【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2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溶菌酶【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晓旭;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晓旭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我酷网【当事人-个人】孙晓旭 
【当事人-公司】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占波 
【代理律所】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晓旭 
douludalu【被告】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侯永庭 上海【本院观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应休假当年的平均应发工资并扣减加班费,根据一汽天利公司提供的孙晓旭的工资表可知孙晓旭2019年1月至10月平均应发工资是3865.5元、2018年平均应发工资是3772.25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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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应休假当年的平均应发工资并扣减加班费,根据一汽天利公司提供的孙晓旭的工资表可知孙晓旭2019年1月至10月平均应发工资是3865.5元、2018年平均应发工资是3772.25元。一汽天利公司应支付孙晓旭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468.74元(3772.25元÷21.75天×10天×2倍)。根据长春市宽城区总工会的文件,劳模参加疗养按公出对待,文件的疗养人员名单中亦有孙晓旭的名字。2019年3月28日至4月3日孙晓旭虽参加了疗养,但此段时间不能视为其休年休假。此外,一汽天利
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孙晓旭在去疗养前公司已明确告知疗养期间从年休假中扣除。一汽天利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至10月年休假工资2960.88元(3865.5元÷21.75天×10天×0.833×2倍)。孙晓旭称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汽天利公司称劳动合同续订书上孙晓旭签了日期,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孙晓旭称劳动合同续订书上的日期不是其签写的,且一汽天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日期是孙晓旭所书写,一汽天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该日期是孙晓旭书写,但在劳动者处并未签上孙晓旭的名字,也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汽天利公司应支付孙晓旭2019年1月至10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扣除加班费)38655元。因一汽天利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已标明了孙晓旭工资的基本构成,工资表中显示一汽天利公司已经按照实际情况每月向孙晓旭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加班费。且孙晓旭未提供证据证实一汽天利公司欠付其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原审判决未保护其加班费并无不当。孙晓旭上诉称一汽天利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的数据经过了篡改,部分内容是伪造的,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一汽天利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也没有明显的不合常理之处,本院对孙晓旭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孙晓旭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429.62元”;  二、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孙晓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655元;  四、驳回上诉人孙晓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天利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3:10: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孙晓旭、一汽天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孙晓旭工作岗位为综合部,未约定工资标准。2016年1月1日,孙晓旭、一汽天利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岗位为综合副部长或根据企业
需要安排,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工资标准为不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0月23日,孙晓旭因一汽天利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孙晓旭不同意,孙晓旭停工至今。2019年10月24日,孙晓旭向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请求确认解除孙晓旭、一汽天利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2.请求裁决一汽天利公司支付孙晓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68849元;3.请求裁决一汽天利公司支付孙晓旭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3048元;4.请求裁决一汽天利公司支付孙晓旭未休年休假工资30354元元;5.请求裁决一汽天利公司与孙晓旭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奥工资差额51865元。2019年12月17日,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仲字[2020]6号裁决书裁决:一、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汽天利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晓旭2018年(5天)和2019年(4天)带薪年休假工资3682.10元(4236.58元月÷21.75天×5天×200%﹢4715元月÷21.75天×4天×200%);二、驳回孙晓旭的其他仲裁请求,孙晓旭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孙晓旭为证明一汽天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提供了一汽天利公司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23日《会议记要》、2019年10月10日一汽天利公司的黄刚经理给孙晓旭发送的短信截图、2019年10月14日《关于孙晓旭岗位调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2019年10月17日,一汽天利公司向孙晓旭发出《关于
孙晓旭岗位调整及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证明一汽天利公司为达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不断调岗,迫使孙晓旭离职。一汽天利公司认为其对孙晓旭调岗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没有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孙晓旭为证明本人胜任工作,提供了2018年《荣誉证书》、《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证书》、及孙晓旭根据《长春市宽城区总工会文件》于2019年3月28日至4月3日参加疗养活动,一汽天利公司认为2018年《荣誉证书》、《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证书》与本案无关,至于参加疗养活动系孙晓旭私自上报,自己争取的年休假,一汽天利公司不知情;孙晓旭为证明一汽天利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提供了孙晓旭工作岗位已被人占用的照片、工资银行流水、公积金减员表、社保缴费查询单,一汽天利公司认为照片、工资银行流水、公积金减员表与本案无关,社保缴费暂停系因疫情所致;孙晓旭为证明其未休年休假,提供了2004年1月至2011年1月其与腾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流水、《长春市宽城区总工会文件》、证人证言,证明其应按规定每年享有10天的年假及其没有休年假。一汽天利公司对上述证据来源及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孙晓旭的主张。同时,一汽天利公司为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载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9年1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同时提供了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
档案记载“用工终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孙晓旭认为《劳动合同续订书》没有本人签字,不予认可;一汽天利公司为证明其对孙晓旭的人事安排是正常的人事变动及并未降低孙晓旭的工资、孙晓旭明确表示不接受对其调岗的人事安排,提供了一汽天利公司2019年10月14日、10月17日《会议记要》、2019年10月14日做出的《关于孙晓旭岗位调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2019年10月17日做出《关于孙晓旭岗位调整及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2019年10月17日,孙晓旭发给一汽天利公司《关于孙晓旭岗位调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的回复证明》,2019年10月18日,孙晓旭发给一汽天利公司的《关于孙晓旭岗位调整及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回复证明》,孙晓旭认为一汽天利公司在22天内对其三次调整工作岗位,是为达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同时,孙晓旭为证明一汽天利公司应当给付2018年及2019年20天的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提供了一汽天利公司为证明孙晓旭已休带薪年休假的事实,提供了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201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2月23日的考勤表、工资表、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3日考勤记录、年休假情况表、《长春市宽城区总工会文件》。证明孙晓旭在2018年2月13日、14日、22日、23日、24日共休了5天带薪年休假;2019年3月28日、29日、4月1日、2日、3日休了5天带薪年休假。孙晓旭为证明主张“被告支付原告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1598.40元”,提供2019年4-
6月的工资表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一汽天利公司对该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提供工资表证明2019年4月支付孙晓旭加班工资909元,5月支付孙晓旭加班工资1304元,6月支付加班工资750元,孙晓旭认为该工资表中岗位技能工资有改动。经核对,孙晓旭提供的工资表岗位技能工资为2055元,一汽天利公司提供的岗位技能工资1250元,孙晓旭提供的工资表工资合计与出勤工资不一致,一汽天利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工资合计与出勤工资一致,但双方的实领工资一致。另查明,孙晓旭2018年1-12月平均工资为3159.37元;2019年1-10月平均工资为3192.2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18: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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