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纪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纪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刘子蔚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霍顿【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77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云燕齐小媛张聪 
【审理法官】高云燕齐小媛张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纪卫华;农安仁济医院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纪卫华农安仁济医院 
民国时期学生装【当事人-个人】纪卫华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仁济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思源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思源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思源 
【代理律所】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被告】纪卫华;农安仁济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对上诉请求的明确,其对承担保险责任无异议,但是对责任比例及部分赔偿项目存在异议。 
【权责关键词】时间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对上诉请求的明确,其对承担保险责任无异议,但是对责任比例及部分赔偿项目存在异议。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本案中,根据吉林大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纪卫华膀胱阴道瘘及阴道修补术分别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且根据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来看,纪卫华在农安仁济医院诊疗后,存在膀胱阴道瘘的客观事实,农安仁济医院在对纪卫华手术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误伤膀胱的过错,此过错与纪卫华术后膀胱阴道瘘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意见分析所见,纪
卫华膀胱阴道瘘较大可能系因其盆腔内存在粘连,但盆腔粘连等因素的参与度为轻微作用。结合本案事实及鉴定意见分析所见,原审判决酌定农安仁济医院承担90%责任比例适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农安仁济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问题,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10995.7元的医疗费,仅承担2019年7月3日之后的,但二审理过程中,纪卫华陈述其针对医疗费提交了相关证据,农安仁济医院陈述纪卫华未进行报销其也未配合报销过,此费用系纪卫华产生的医疗费用。且保险公司亦陈述对不承担的具体数额不能确定。因此,结合本案纪卫华诊疗的事实等情况,对保险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保险公司陈述并非由于免责问题而主张不予承担,因本案律师代理费的发生系纪卫华诊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后,为实现利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保险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后续费问题。根据吉林大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纪卫华因XXX修补术后需服用相关药物,故建议以两年费用20000元为宜。二审审理过程中,纪卫华陈述对于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的费用一审判决并未保护,其无异议。故根据鉴定意见相关情况,原审判决保护后续治理费及数额并无不当。关于鉴定费问题,纪卫华陈述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系保险公司垫付,后该鉴定意见虽为本案所采信,但是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审判
砂轮决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且二审审理过程中,农安仁济医院及纪卫华对保险公司垫付鉴定费及数额予以认可。故对保险公司预交的鉴定费7100元,应由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即6390元(7100元×90%),剩余710元由纪卫华负担,并在保险公司赔付的总额中予以扣除。根据以上论述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保护纪卫华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一审计算方式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纪卫华各项损失共计192404.54元;    三、驳回纪卫华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6.41元减半收取2408.2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081.15元,由纪卫华负担327.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阳光财雨霖铃赏析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09: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9日纪卫华因XXX、宫颈肥大在农安仁济医院,共计住院8天。期间农安仁济医院于2019年6月29日为纪卫华行宫颈部分切除术,于2019年7月3日行子宫全次切除术。出院后,纪卫华因此次手术出现膀胱侧漏。因此,纪卫华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检查,经主治大夫建议,纪卫华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经诊断为膀胱阴道瘘,共计住院10天。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农安仁济医院在对纪卫华的手术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误伤膀胱的过错,其过错与纪卫华术后膀胱阴道瘘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纪卫华盆腔粘连等因素的参与度为轻微作用。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纪卫华膀胱阴道瘘构成十级伤残;阴道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2.纪卫华营养期限为120日。3.纪卫华出院后的误工期限为290日。4.纪卫华出院后护理期限为110日。5.纪卫华的后续费建议以20000元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农安仁济医院在对纪卫华的手术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
当误伤膀胱的过错,其过错与纪卫华术后膀胱阴道瘘存在因果关系。故农安仁济医院应对纪卫华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本案情况,可由农安仁济医院承担90%的医疗事故责任较为适宜。因农安仁济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赔偿纪卫华因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各项损失。现纪卫华损失计算如下:1.医药费10995.70元;2.残疾赔偿金32299×20×13%=83977.40元;3.精神抚慰金适当保护8000元;4.误工费(误工期300天计算为10个月,参照2019年吉林省国民经济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宜)3358.08×10=33580.80元;5.护理费3358.08×4=13432.32元;6.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0=1000元;7.营养费按50元/天保护为宜50元/天×120=6000元;8.后续费20000元;9.鉴定费3900元;10.交通费适当保护1000元;11.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纪某某23394×9×13%÷2=13685.49元;12.律师代理费适当保护19000元。以上合计214571.71元,应由保险公司按90%比例赔付即193114.54元。农安仁济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依照《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纪卫华各项损失共计193114.54元;二、被告农安仁济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16.41元减半收取2408.21元,其中2081.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自负32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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