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姗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姗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汉思【审结日期】东方直播室20122021.08.16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34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月皓张兴冬王忠旭王博张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姗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何姗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姗珊 
【当事人-公司】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新鹏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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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何姗珊 
【被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何姗姗是否应给付益田物业欠付的物业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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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2:38:26 
何姗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民终3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姗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长春市南关区全安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达路666号1号楼2层。
     负责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鹏,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姗珊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田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姗珊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益田物业诉讼请求;二、本案原审、二审诉讼费由益田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何姗姗与益田物业因物业服务纠纷,原审法院判决何姗姗支付益田物业物业服务费。何姗姗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为何姗姗拒绝交付物业服务费有正当理由。益田物业服务期间并未按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何姗姗拒交服务费符合法定事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法律依据,认定事实完全不清,审判程序存在瑕疵。以此何姗姗请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驳回益田物业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益田物业在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不同意何姗姗上诉请求。关于何姗姗提出益田物业服务期间未按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标准,该事实在一审中予以认定,何姗姗无新证据证明,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原告诉称     益田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何姗姗给付益田物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4日物业费5955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33元、滞纳金10,1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何姗姗系益田硅谷公馆A6栋2单元304室业主。益田物业接收物业并按建筑面积125㎡,2.5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益田物业提供了安全、清洁、维护等物业服务。何姗姗自2019年1月1日一直未交服务费,经益田物业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何姗珊在一审辩称:对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无异议。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是:在何姗姗与益田物业服务关系存续期间,益田物业未完全尽到物业服务义务。绿植绿化未按标准完成、地下车库漏水、楼道内暖气片漏水、墙体瓷砖脱落、园区内垃圾清理既不及时也不彻底,益田物业对个别业主破坏绿化的行为不予阻止、益田物业与广告商合作不公布广告收入及使用情况、益田物业撤场时撬开储藏室大门偷走业主备用物资。2020年益田物业对小区内流动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园区秩序混乱。益田物业管理人员对业主服务态度恶劣、1栋2单元电梯维修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消防设备破损无法使用存在消防隐患。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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