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法院跑分判刑案例
2017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住宅楼欠款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人熊某,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家住长春市,婚姻状况为已婚,是一家长春的物业公司的经理。 原告as,男,1966年出生,家住长春市,是一家物业公司的投资人,投资该物业公司的客户,要求被告将住宅楼的欠款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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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查
信息披露 审前,被告熊某供述:在该案发后,他没有任何道歉或赔偿金额。审理发现,原告在该物业公司内按期缴纳物业费,但被告熊某一直拖延缴纳物业费,如多次延期缴纳物业费,变相拖欠费用,最终使得物业公司欠缴物业费达到220万元。 被告提出,他并不是雇佣于该公司的经理,只是临时借调至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此行为并不算是其诈欺罪。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熊某为物业公司高级职员,具有相应的责任。他不仅没有及时、如实付出物业费,反而多次拖延缴纳,严重违反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同时,他也没有凭据证明,
他是临时借调到公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熊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罚金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熊某犯了诈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被告必须接受此判决,并立即清偿原告AS所欠款220万元,否则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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