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兼论我国的诉讼对策

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中国核应急救援队——兼论我国的诉讼对策
关键词: 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碳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 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不仅规定了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而且针对美国国内进口商从清单产品、清单国家以及国际储备指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无疑会被纳入清单国家,我国出口美国的绝大部产品也都属于清单产品。加之我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措施与美国没有可比性,因而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潜在影响。基于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之适用和解释的论证,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可在相关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来积极应对。
目前,市场机制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然而,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可能导致碳漏、产业竞争力的丧失以及政治支持率的下降。为此,打算利用市场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选择将碳关税条款纳入各自的气候安全法。碳关税是指拟用排污权交易机制或碳税制度的国家根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者根据进口产品来源地国家
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或所削减的二氧化碳总量所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机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成本。美国不仅是碳关税的鼓吹者,而且是将碳关税条款纳入气候安全法的先行者。从美国气候安全法关于碳关税的规定(以下简称美国碳关税条款)来看,美国实施碳关税将给我国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应该合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积极应对。
深喉 小说一、美国碳关税条款:以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为视角
在美国,有关碳关税的立法可以追溯到参议院议员乔瑟夫·利伯曼和约翰·沃纳于2007年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以下简称《利伯曼-沃纳法案》)[1]以及2008年参议院议员芭芭拉·鲍可瑟提交的比高犬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2]2009看云识天气教学设计6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3]明确将碳关税条款纳入相关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之中。虽然《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是美国有关碳关税的最新立法,但该法案对于碳关税的规定过于简单。相反,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对碳关税的规定更为详细。[4]从便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美国将来在实施《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碳关税条款时必将依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中有关碳关税的具体规定。2008羟氨苄青霉素年《利伯曼-沃纳法案》中的碳关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
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范围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所有具有以下特征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均需持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1)任何在美国境内1年所使用的煤炭超过5 000公吨的企业;(2)任何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除外)从事天然气加工的企业;(3)任何在阿拉斯加州境内或在阿拉斯加大陆架外半部的联邦水域从事天然气生产的企业;(4)在天然气进口美国境内之时,任何对进口的天然气持有所有权证书的企业;(5)任何在美国境内生产以石油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石油焦炭、以煤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以及这些物质混合物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采取捕捉技术防止非氢氟烃的温室气体不会排放;(6)在以石油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石油焦炭、以煤为基础的液体或气体燃料以及这些物质混合物进口美国之时,那些持有上述物质所有权证书的企业,除非这些企业采取捕捉技术防止非氢氟烃的温室气体不会排放;(7)任何在美国境内1年碳排放超过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非氢氟烃温室气体的企业;(8)在1年期间内,那些将产品进口到美国且对相应产品拥有所有权的
企业,相应产品导致了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非氢氟烃温室气体;(9)任何在美国境内排放氢氟烃的企业。
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 2.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
根据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被纳入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调整范围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履行相应的义务:(1)企业可以通过初始分配、拍卖和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许可证;(2)企业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借贷不超过企业需要持有的许可证总量的15%的排污许可证,企业返还相应的许可证时必须支付利息;(3)企业可以使用抵消性的许可证来履行其15%的排污许可证返还义务,这些抵消的许可证可以通过实施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借助碳捕捉技术而获得;(4)企业也可以使用一些国际性的排污指标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5)企业必须在排污权年度核算期结束后的90日内提交与其排污总量相等的许可证;(6)从20122050年这段期间,企业排污总量应逐年降低。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872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美国   企业   关税   条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