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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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8
【字 号】市府办发〔2011〕97号
【施行日期】2011.10.29
电极丝∙【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
  第七章  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制度衔接
  第九章  组织领导与舆论宣传
  第十章  附 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新农保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享受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
  第六条 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引导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也不得补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中苏铁列克提事件 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80%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的,其个人
缴费、政府补贴等有关事宜,由各县、特区、区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本地现行有关制度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要与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构成。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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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七条 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缴费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特区、区承担。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Pide;139。
  第十九条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补铁剂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按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个人自愿的,可以补缴,但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合法继承人在6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一次性发放500元丧葬补助费。发放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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