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文件

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共振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
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9]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小黑眼
第二条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养老保险金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本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二章基金筹集
eps30r第五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今后随国家规定或农民人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即缴即补。
第九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为准)等缴费体,政府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第十条新农保政策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龄;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参保期间补缴中断年限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三章养老保险金
化学战争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组成,享受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省承担40%,地方承担60%。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除以139。
今后根据政策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可一次性领取或继承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孑孓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金。待服刑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保险金,停发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不予补发。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自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金,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将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自然减员等情况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新农保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存储只能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三条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息计息。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众监督。
第五章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衔接
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县转移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需要跨区、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已领取农保养老保险金的,可直接享受新农基础保养老保险金。
第六章组织领导及经办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农保试点工作由县、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监督管理工作。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县农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具体经办,村(街)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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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建立与管理、养老保险金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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