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05
丙酮回收【字 号】云府[2011]9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府〔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梅甘 福克斯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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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云浮、宜居云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新兴县列入全国第一批新农保试点,2010年云城区列为第二批新农保试点,2011年,罗定市、郁南县、云安县列入第三批试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从2011年7月1日起同步推进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部署,按照我市新农保试点两年全覆盖的目标要求,2011年我市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高压储罐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意见纳入参保范围,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金筹集。
水力坡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2011年1月1日后因征地而单列计提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最
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支付,高出最低标准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
  村(居)“两委”干部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10元、市级财政补贴10元、县(市、区)级财政补贴10元。
  (2)各县(市、区)财政对村(居)“两委”干部参保实行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原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确定。
  (3)各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实行补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5元、省级财政补贴13.75元、市级财政补贴6.875元、县(市、区)级财政补贴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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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所需资金按《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府〔201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时属省重点项目的,由省负担50%(即27.5元);属市重点项目的,由市负担50%(即27.5元);其他征地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在收取用地单位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拨付,不足部分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解决。
  (4)为了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多受益,参保人连续缴费15年后,从第16年起,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补贴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元,基础养老金的增加,各统筹区政府按实际确定。
  (5)对特殊体实行财政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对象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参保人,各县(市、区)由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可缴可不缴。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3.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作出调整,具体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4.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有条件的县(市、区)发放6个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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