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吉水县府发〔20118
吉水县人民政府
甲硫醇关于印发吉水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一个女人的爱情观冲突理论2011年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江西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吉水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吉水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两项制度(两项保险以下合称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功能复合材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城乡居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2年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3年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14年实现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
籍地自愿参保。
南京321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新农保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基本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即每人每月55元)。二是缴费参保补贴。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100condesi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选择2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35元,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补贴资金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4、对农村1-2级重度残疾人,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基本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缴费档次标准。
2、政府补贴。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即每人每月55元)。二是缴费参保补贴。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分担(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起,每提高一个缴费标准档次的政府补贴增加5元,以此类推,政府补贴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3、对城镇1-2级重度残疾人,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4、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城乡居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待遇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居民,可享受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在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老年人,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对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在本方案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3、在本方案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为鼓励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每年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参加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再补发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
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待遇调整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转移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制度衔接
1、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做好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居民,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按月领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居民,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但必须按新农保参保政策参保,待达到新农保养老待遇时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居民,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参保政策参保,待达到新农保养老待遇时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已参加老农保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居民,户口性质发生变化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户籍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镇居民养老待遇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妥善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
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1]121号)文件,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服务网络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商业银行来代理我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为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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