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旗农保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敖汉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敖政发[2009]36号)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旗公安、民政、统计、计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乡镇苏木(办事处)配合旗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新农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敖汉旗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照片4张)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以实地调查、与公安部门户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等方式对所属社保所上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按乡镇村组归档备案。
  第八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继承人、、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变更材料上报旗社保经办机构,旗社保经办机构经复核确认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三区革命11日至1220日。
  第十条  新农保实行自愿选档缴费,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新农保实行缴费年限长短、金额多少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多缴多得。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聋儿 旗三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按1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按2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按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按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按500元及其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工伤鉴定1-6级,残联鉴定1-2级)和农村牧区低保户,由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按比例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费时,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开具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及时准确的记录个人帐户,打印《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应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员,由旗社保经办机构向旗财政部门提交《补助明细表》,旗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金额划拨到旗社保经办机构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农保基金所属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帐凭证反馈给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旗旗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补助明细表》,并将资金存入指定帐户。指定账户所属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帐凭证反馈给旗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各级财政不予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保费可以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应及时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补缴手续。补交保费时,要将停交期间的保费本金和利息(利息按欠缴年度计帐利率计算)一次性补齐,补缴保费不享受各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  沈晗耀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八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除因死亡或出国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温湿度监测系统设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基金余额,除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农牧民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可以向旗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缴费情况及咨询有关事宜。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具有敖汉旗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缴纳保险费,符合条件子女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60-69周岁的每人每月55元, 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65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75元。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按试点新农保政策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可同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基础养老金依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参保手续等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或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并及时通知参保人。
  第二十六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
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确定待遇领取资格;通过指纹采集、照片扫描等与参保人面对面的方式确定待遇领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新农保待遇由旗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中有一人当年未按时续保缴费的,从应续未续的下月起停发新农保待遇,待其子女补缴费的次月起重新发放,对其停发期的新农保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旗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之后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及享受新农保待遇证件等相关材料到旗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办理除政府补贴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
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旗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是农保基金管理主体,对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负总责。新农保基金纳入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在旗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认定的国有金融机构开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通过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实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转入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
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旗财政、劳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七条  试点新农保政策与1997年开展的农保(简称1997年农保)政策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1997年农保待遇的人员,在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可将1997年农保个人帐户资金转入试点新农保个人帐户,按试点新农保政策参保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不参加试点新农保的,待其到60周岁时将1997年农保个人帐户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
孙大愚  第三十八条  试点新农保政策与2005年开展的农保(简称2005年农保)政策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2005年农保尚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继续按2005年农保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不享受试点新农保政策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待其领取待遇额与按试点政策计发待遇持平后,再随同试点政策调整养老金。
  (二)按试点新农保政策设定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原缴费金额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原缴费年限和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试点新农保政策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三)不参加试点新农保,也不继续按2005年农保政策参保缴费,待其满60周岁时将个人帐户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
  试点新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按2005年农保政策领取待遇人员,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原待遇和新待遇相比较,就高执行。选择退保的,由旗旗社保经办机构将其缴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享受基础性养老金。
  按2005年农保政策享受待遇的,基金不足部分由旗财政补足。
  第三十九条  试点新农保政策实施后,按试点政策参保人员一律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
接办法,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与其他待遇的衔接。试点新农保政策实施后,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扶、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跨区转移的,旗旗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发生变化的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如转移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相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八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农牧民建立参保档案和缴费帐户,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旗社保经办机构和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联网,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十五条  旗旗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手机移动电池
  第四十六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等费用纳入旗财政预算。旗财政每年按新农保工作开展需要给旗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农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旗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公示、举报制度,旗社保经办机构所属社保所每年会同各乡镇苏木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旗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发现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旗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帐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1116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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