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8
【字 号】并政发[2010]14号
xrd∙【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干式煤气柜  为建立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
年基本生活。2010年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我市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缴费档次作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或省级试点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按规定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全额补贴;未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暂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全额补贴,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后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40元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要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长期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
夜笑话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列入国家或省新农保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全额补助;未列入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县的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级财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包括政府补贴部分)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英汉对比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纳入县(市、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随着工作的全面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新农保保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市财政应按月将养老保险市级补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应按月将市县两级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足额划拨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基金专户。
  九、基金监督水凝萃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加强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十、工作要求
  (一)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县(市、区)业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等工作。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收缴、支付和其他管理工作,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
  要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和行政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和行政村四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在乡镇(街办)、行政村设立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经费开支等问题。
  (二)做好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1.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有待遇不变,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直流断路器
  2.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保留记载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除财政补贴资金外)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具备后再转移。
  4.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省规定筹集和发放。
  5.妥善处理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配套衔接工作。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人社、财政、宣传、编办、发改、公安、民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国土、残联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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