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建行网络学习系统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高空核爆
年11月开展试点工作,12月底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员的60%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2011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和自治区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领取中央财政拨付的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自治区、县财政根据参保农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补贴金额,具体标准为:个人按照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缴费,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5元、10元、15元、流量变送器20元、25元的标准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的符合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缴费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县财政承担3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75元的缴费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25元,县财政承担50元。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财政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做实、分别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
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建立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机制。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一年,其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补贴。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适时调整。
八、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九、基金监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在行政村范围内每年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标准进行公示,定期对村民待遇领取资格审批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民生保障“一卡通”管理系统。统一经办规程、管理方式和服务标准,并发放民生保障卡和新农保存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缴费信息。
由县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乡镇成立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确定3—5名专职工作人员,在行政村成立民生保障服务站,确定2名工作人员,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民生保障服务站,要切实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初审、发卡、基金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制度衔接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对已开展的农村各项保障制度,应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按照新农保制度的规定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一)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将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
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和新任职村干部,其个人账户资金、集体对个人的补助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本息全部转入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并继续按照村干部的缴费补贴标准参加新农保,按照山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缴费,其中个人缴纳16%,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缴费和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鼓励其参加新农保。在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对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适龄人员,
在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分别按70%和30%承担,即自治区财政承担52.5元,县财政承担22.5元。奖励缴费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关系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三、组织实施
新农保是惠及全县农民众的“惠民工程”,是彻底解决农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县委、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实行县
领导包乡镇、部门领导包村责任制,并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 涛 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谭兴玲 首要任务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丁 炜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杨晓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许倡翊 县人大副主任
马文军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毛占领 县政策研究室主任
韩 伟 县编办主任
袁志杰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自宇 县民政局局长
陈东虎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志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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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岩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德海 县农牧局局长
刘世琛 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局长
官秀敏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乔晓燕 县审计局局长
陈建宁 县残联理事长
官 雨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 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子胜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东林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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