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谓语城【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3
【字 号】晋市政办[2012]29号
【施行日期】201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2012年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领导对吕梁市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事件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关乎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杜绝此类环境违法事件不再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4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2年4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违法整治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穿膜肽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吸取事件教训,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各类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众合法权益,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排查各类排污企业。
  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排污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要全面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暗管和旁路,是否存在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无缝隙、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严格的经济与行政处罚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投运的,一律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责令实施限期治理、限产减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施,一律强制淘汰取缔;对私设暗管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一律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并实施高限处罚,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加大对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实行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实现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天候24小时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运行的情况,要及时报警处置。对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12年4月7日-4月2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严肃查处与限期整改结合起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各县(市、区)要在4月16日前将各自实施方案报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备案,4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内排污企业排查情况、分类处置落实情况报送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督查阶段
  2012年4月26日-5月25日。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领导组及成员单位将对各县(市、区)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情况开展督查。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焦光善  副市长
  副组长:张新光  市经信委主任
  李作富  市环保局长
  原保红  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成 员:秦李芳  市发改委主任
  郭治琛  市财政局局长
  徐双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寒霆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海山  市监察局副局长yc8卡充值中心
  王 宽  市工商局调研员
  王生明  市供电公司经理
  毕玉柱  市水利局副局长
  毕前胜  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王建荣  市农业局副局长
  闫国强  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违法排污排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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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李乾元(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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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科学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各级监察、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农业、公安、水利、农业、住建、工商、安监、电
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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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部令10号)、《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约谈、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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