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骨丢失【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5.15
【字 号】锡政办发〔2019〕35
【施行日期】201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9〕35
环球经贸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调值公式法  《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主革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郑百岗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人民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全面构建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
  (一)明确设置标准。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按照市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严把审批关口。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能开展培训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者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延伸类培训(教学)、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
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退出机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和有关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2017年9月份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按标准要求依法办证,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责令其前往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业务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规范提供培训服务
  (四)实行亮证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公开亮明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原件,聘任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应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明确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市(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六)强化师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教师专
业发展机制,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聘用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七)规范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践行诚实守信办学理念,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报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其中招生简章应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
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相关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不得向消费者推销所谓“教育分期”贷款。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使用《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法律规定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哑终端  三、强化校内协同治理
  (九)严格学校管理。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
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维护教师队伍良好形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严禁超课程标准、超课程进度进行教学或命题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定期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和通报,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课程开设、考试评价等教学行为,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相关人员教师资格。(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3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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