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建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半个西瓜的故事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7.08
∙【字 号】顺政办发〔2014〕28号
∙天下故事会2012【施行日期】2014.07.08 盲肠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建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已经2014年6月25日第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顺义区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区民政局)
为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实现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和北京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12〕10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区建设工作的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居委会,实现社区居民的全员、无缝隙管理。
2.便于加强管理。要重点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及时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状态,最大限度杜绝管理“空白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3.便于服务居民。要综合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统筹规划和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切实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社区服务。
4.便于居民自治。确定居委会管辖范围要充分考虑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设置居委会。
二、建立条件
1.有规划设计、会商及备案。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前期介入,规划部门在审批社区规划设计时要组织属地及社会、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小区规划进行会商,并签订会商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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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拟成立居委会的新建社区要有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建设标准应达到《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工作 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65号)要求,且与社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有社区物业管理用房和资产经营用房。新建回迁小区要有社区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合理的资产运营是回迁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有益补充,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各待拆村委会要广泛征求全体村民意见,规划建设经营用房,制定村规民约,所得收益用于补贴回迁安置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列入应急维修资金账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建立新建回迁小区居委会时,要提供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的社区配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的证明。
4.有适度人口规模。拟成立居委会的新建社区规模一般应控制在1000—3000户;1000户以下的社区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临近居委会管理。
有线电视技术 三、建立主体及流程
1.回迁小区。
回迁小区是指为安置1个或多个整建制拆迁村村民建设的住宅小区。根据回迁辖区不同,申请建立居委会的主体有所不同。
回迁至本镇辖区的,由整建制拆迁村所属镇政府负责申请建立居委会。
回迁至其他镇辖区的,由整建制拆迁村所属镇政府负责申请建立居委会。建立主体应选派5—9名有经验及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组成筹备组,开展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灰铸铁牌号 回迁至街道辖区的,可由整建制拆迁村所属镇政府申请建立居委会;在确保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达标的前提下,也可由回迁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建立居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建立主体的,整建制拆迁村所属镇政府要安排1—2名村委会工作人员,配合建立主体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