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08
xrk【字 号】泰政发[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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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热辐射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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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大学  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健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努力提高我市社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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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2)立足基层,加强基础。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3)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实际,从居民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建设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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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目标任务。 以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克服社区行政化倾向,理顺社区管理体制,满足众需求、强化社区服务,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工作水平。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承担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困难救助和社会矫正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
  5、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原则上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9人。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实际,组建居民小组。在社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的职称评聘,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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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等问题。 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由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各县(市)政府解决。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严禁街道向社区收取管理费。对财政困难县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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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好社区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和服务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需要设立社区基层管理组织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应按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建设。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规划
、建设、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建设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社区基础设施规划和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现有设施无法调剂的,通过新建、改建、共建或帮建等形式解决,使老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对困难县(市、区)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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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 支持和鼓励社区成立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和各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残疾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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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9、合理调整社区规模。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以街巷、道路为标志,以3000户左右为标准,全覆盖、无缝隙合理划分调整社区。村改社区与社区规模调整统筹规划,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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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完善社区居民自治。 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能的同时,要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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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和“村改居”社区改制工作。 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的就业安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规划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积极推进村委会向居委会、农民向居民、农村经济组织向城市经济组织、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转变,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12、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 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凡有专项经费的,要将不少于50%的工作经费补助给社区。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社区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
  13、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
物业公司的管理。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14、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 驻社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在对驻社区单位评先树优、行风评议、文明行业创建考核时,应征求所在社区的意见,动员和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以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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