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

雄足球论坛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三条 公允价值涉及套期保值、石油天然气开采、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项。 
第二章 公允价值中的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允价值套期主要指的是对于那些已经确认资产或者是负债的企业,但是仍然处于在确认阶段的确定承诺,又或者是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或者是没有被确定的确定承诺当中可以明确的看出公允价值出现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所对应的套期。 
第五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六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虞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 
第七条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九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
天使之城淘宝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大致成比例。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会计的基本要求是,不管套期工具还是被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都是要计入当期损益的。 
第十二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十三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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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摊销完毕。 
第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第二十四条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七条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二条 在首次执行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负债成本,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扣除负债成份成本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成本。 
第四章 列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五章 披露 
松阳独山论坛     第三十条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
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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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三十三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弓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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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
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三十八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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