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电力市场电价形成机制及定价政策

外国电力市场电价形成机制及定价政策
研究先进成熟的经验,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将对我国电力改革事业起到积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使得电价及电价形成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电价形成机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电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国外电力市场的电价改革趋势主要体现在:
电力市场的电价制定改变了传统的以政府定价为主的定价模式,而是以市场竞争、自由协商形成电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市场竞争形成电价主要有报价制、实时电价等制度;自由协商形成的电价主要有合同电价。
电力市场电价的管制由以前的严格管制向以法律法规规范为主,政府或机构管制为辅。并且政府的管制范围比以前减小,一般主要对电价的公平性及输电费制定等进行监督。
电力市场电价的形成比以前传统电价形成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实行电力市场后一般电价水平比以前低许多。比较典型的是阿根廷电力市场化后,发电上网电价比以前下降了50%,售电电价平均下降了17%。
一、国外的两种电价体系
目前,世界上的电力定价体系可以分为两类:发展中国家采用非市场定价,电价低廉,由政府给予补贴;
发达国家的电价是由市场决定的,虽然市场结构有差别,但是国家都不给予补贴。
两种不同的电价体制,形成两种不同的电力行业管理特征。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工业由政府垂直垄断经营,采用指令性的、控制性的法规条例;而发达国家采取政府、私人或政府和私人经营并存,公开透明的法规条例,由企业自我控制和平衡。发展中国家存在信息障碍,缺乏信息、技术和融资中介;发达国家按照市场规律、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办事,信息流畅,技术水平高,效率和效益高。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类似于发展中国家的定价体系。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电力部门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就实行什么样的电价定价体系。
表4-1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电力行业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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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缺电和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已经开始进行改革,如亚洲的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还有土耳其和东欧各国,这些国家电力部门改革的基本趋势是由非市场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变。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电力部门进行调查后,于1992年初发表了“世界银行1992年政策报告——世界银行在电力部门中的作用”,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电力改革。世界银行认为,电力部门各项改革的关键性措施,是电价改革(包括电价水平和电价制度),电力部门其他改革措施的前提条件是电价改革,电力部门要解决筹资和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是电价改革,一句话,就是要让电力企业像民营企业那样运营。没有电价改革就没有商业化,不能实现商业化运营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司化。总之,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的灵魂。
世界银行总结了世界各国电力管理的经验说明,政府要人为压低电价,就要为电力部门提供补贴,如不能提供足够的补贴,就会出现缺电,还要承受电力部门低效率运营的现实。政府要是承担不了巨额的补贴,就应当允许电力部门按照市场规律定价,才可能充分满足用电需求,还要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两者必居其一。那种既想由政府人为压低电价,又不想承担补贴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是世界近百年电力工业运营的客观总结。
二、国外主要的电价策略
(一)国外主要的电价政策
1、典型的日本电价政策
在日本的电力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九大电力公司运营区域为基础的九大电网。在世界各国的电价政策方面,日本有着典型的特征。日本的电价管理有以下特点:
(1)日本法律允许电力公司分地区垄断经营,但公司的电价制订要依法进行,经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2)按用电条件制订电价。因电能不便贮存,电力公司必须按最大需求量准备发、输、变、配设备和线路,其建设、运行和维修的费用均需以电费形式收回。为使用户公平负担这些费用,则需按照用户用电电压高低和用电时间、季节,以不同电价的方式分摊不同的费用。
(3)保持电价稳定。电价波动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由于政府掌握批准权,故在有经济波动或供求矛盾时,也能保持较长时期不变。日本的现行电价是以社会高福利和推进节能为出发点的。
日本的主要电价政策包括:
剑川白族调(1)三段电价制:第1段是生活必需用电,电量限为120kW·h/月,其电价最低;第2段电量限为120kW·h/月~200kW·h/月,电价约为第1、第3段电价的平均值;第3段用电为200kW·h/月以上,其电价最高。这一制度反映出用电越多,电费越高,这对节能和高消费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2)特别电价制:特别电价可说是一种递增电价,是参照历史用电量确定各类用户的电量基准,对合同电量和用电量未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采用低电价,对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则采用分段递增的高电价,新增用户则采用较高的电价。
(3)季节电价制:为了满足季节性高峰用电,需增加大量的发供电设备和线路,随着季节变化,用电负荷减少时,设备利用率大幅度下降,使运行和维修成本增加,根据成本为主的原则,必然在电价上有所反映。此外,对于任何季节,都存在昼夜用电的峰谷差,因而还有白昼和夜间的峰谷电价制。
2、英国的电价模式
英国的电价主要是英格兰·威尔士的电价模式。分为4种,即趸售电价、送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零售电价。趸售电价是参加联营市场的各发电公司通过竞
争投标提供的,每30min改变一次。送电线和配电线分别归国家电网公司和12个配电公司所有,使用时分别付给送电电费和配电电费。送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零售电价都是按上年度每千瓦时用电加权平均收入的上限值为基准计算的,配电公司以外的零售企业(包括发电部门的零售电价)未做规定。
(1)趸售电价
首先计算联营市场的趸入价(PIP)。它包括反映运行费(电量)的边际价格和反映供电能力的容量价格,蚕蛾交尾多久
这两项价格每30min计算一次。边际价格是参加运行的机组中机组的最高发电价格,联营市场向零售企业趸出的价格(POP)等于趸入价格加上补加价格。补加价格包括支付无功功率,调压、调频、备用容量以及维持可用率等的费用。补加费用只分摊给高负荷时间带的用电。由于联营市场电价每30min变动一次,为了避免风险,确保稳定经营,发电公司和配电公司可以签订预购合同,这是一种差额支付合同,在签订预购合同时配电公司要支付给发电公司一笔预购费。1991年起设立电力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短期价格合同的买卖。
(2)零售电价
零售电价包括住宅用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电价。
(3)送电电价
送电电价包括连接电价和送电线使用电价,送电企业对接入送电线的发电公司收接入电价,对配电公司收引出电价,这种连接电价包括连接设备的运营费和电表等费用。送电线使用电价包括系统服务和基础结构的费用。
(4)配电电价
除铁配电电价也包括连接电价和配电线使用电价,连接电价是一般用户和发电厂与配电系统连接的电价,
包括引入线、电表设置费以及运行维护费。对于一般用户的连接,其费用若在规定基准内,则按配电线使用的固定费回收,超过基准的费用要预付。如费用虽然在规定基准内,但供电期间不满基准期间的也须预付。对于临时供电,其连接费用要全部预付,在供电结束时要将该项资产全部回收,发电企业的连接费用要一次全部付清。
3、俄罗斯等的二部制电价
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二部制电价,例如:俄罗斯对容量在750kVA以上的工业用户采用二部制电价,即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对其他用户则采用电量电价。法国于1986年初修订出一套新的电价,并开始实施。法国的电价把用户容量和电压等级结合起来进行分类,分成蓝、黄和绿电价三大类:
(1)蓝电价适用于容量为3kVA~36kVA的低压用户,电价结构由年度电费和电量电费构成,并按居民与农业用户、市政和小工业不同类别分类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
(2)黄电价适用于预定负荷在36kVA~250kVA的低压用户,黄电价在蓝电价与绿电价之间起到较好的衔接作用;3绿电价适用于容量大于
50kVA的中压、高压和超高压用户。瑞典于1979年开始推行四部电价,即基本电价、合同容量电价、尖峰负荷电价和电量电价,至今基本上仍按此执行。
4、美国的峰谷差价电价政策
美国是世界电能消费大国。其电价在各州各不相同,按企业所有制的构成形式分为:pdi
私营、联邦营、地方公营和合作社营。1993年私营电力公司的总数只占电力行业构成的8%,但其售电收入都占全行业的79%。美国的电价制度采用季节差价和峰谷差价,以正确反映供电成本及控制高峰负荷。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分时电价执行得较普遍。有的电力公司如洛杉矶水利电力局对小用户和中等用户中设有分时电价和不分时电价2种方案供用户选择;而对大用户规定全部采用2个时段的分时电价。又如太平洋电气公司除了在工商业用户中执行3个时段的分时电价外,对居民用户也执行高峰、低谷2个时段的分时电价。这对减少高峰负荷、调荷节电、降低电力成本起到很好的效果。
(2)在很多电力公司中采用了季节性电价,如太平洋电气公司不仅对工商业用户还对居民用户采用季节性差价,并且差价较大,以正确地反映不同季节的供电成本和减少夏季高峰负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51: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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