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止水橡皮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0.01.19
施行日期
2000.01.01
文号
豫价工字[2000]005号
主题类别
价格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管理信息系统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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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
ocp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05号 二000年元月十九日)
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平议电量分配不合理,电价负担不平衡,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理顺电价体系、平衡电价负担,规范电价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电价调整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河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电价调整和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s11306  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取消双轨制电价政策,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电价,即根据电力产品的特点,考虑合理的比价和差价关系,考虑合理分摊电力成本,将现有的统配电量、集资电量、地方电量的销售电价加权平均,综合成统一的分类销售电价,
对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原则是:(1)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发、供、用电三方原有的总体利益格局基本不变;(2)全省各类用户和地区,原有统配电量基数取消,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3)根据现有的电力趸售管理体制,趸售电价管理体制不变。(4)逐步理顺电价的比价和差价关系。(5)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优惠或过渡性优惠电价政策。(6)改革农村低压电价并最终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调整出厂、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部分新投产机组电价,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省网销售电价每千千瓦时提高26元,省电网平均售电价格为每千千瓦时359元。这次电价调整的原则是,坚持向机制要活力,向整顿要空间,以清理整顿不合理加价为前提,重点解决新投产机组和电网送出工程的还贷问题,并适当考虑农网改造投资付息问题,此次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改革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由从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征收标准是: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千瓦时15元,大工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每千千瓦时10元。合成氨用电免征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降低原有发电厂上网电价。考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和煤炭价格降低等因素,为减轻用户电费负担,适当下调统配电厂和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省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千瓦时下调6.7元。
  (三)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此次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有:鸭河、安阳华祥、洛阳双源、南阳普光等四个电厂。由于上述电厂上网电价均高于省电网平均出厂电价,再加上改制电厂、电网送出工程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等因素,影响省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千瓦时上升32.7元。
  上述电价调整增减因素相抵后,影响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千瓦时上调26元。
  原有电厂降低后的上网电价,新投产电厂核定的上网电价,另文下达。
  三、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政策
  省网直供电力用户的电价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文件所附《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价格执行,鉴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现将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具有特殊性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生活电价:
  由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售电现状是电力部门直接抄表到户和非电力部门转供两种方式并存。过去居民生活电价高低压差价很小,使转供部门难以补偿正常的转供费用,造成非直抄户低压电价较高。为解决这一问题,统一销售电价中扩大了高低压差价,使其能够补偿合理的线损和管理费用。因此,全省范围内(农村低压电价除外)的居民低压用户,不论是电力部门直接抄表到户或非电力部门转供两种方式供电,均应按目录电价表规定的电价执行。鉴于我省转供情况比较复杂,对那些非电力部门转供的用户,如确因各种原因损耗过大的,作为过渡措施,今年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价在不高于目录低压电价2分的范围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市地物价部门核定审批。原豫价工字(1999)035号《关于对我省非供电企业直供的城市居民和商业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在居民生活电价执行中,凡实行按月抄表收费的,按抄见电量执行;凡实行两个月抄表收费的,元月份抄见电量,一半按原电价执行,一半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以后抄表均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
  (二)商业用电电价
  根据国家计委安排,我省在目录电价中增设了商业电价类别。商业电价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消耗的电量。包括:商品销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收费的旅游点等;修理、修配服务业;金融性服务业;其它服务业:洗染店、彩扩、摄影店、电脑服务等。
  (三)关于大工业基本电费的调整和新增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价
  为了调整电价内部结构,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进行了调整。即: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标准由11元/千伏安/月提高到15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费标准由16.5元/千瓦/月提高到21元/千瓦/月。
  为了理顺电压差价,优化电价结构,维护大型国有企业以及高压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家计委安排,目录电价中增设了大工业220千伏及以上电价等级,使电价结构更趋合理,也降低了相应用户的电价负担。
  (四)优惠电价
  1、为了扶持化肥工业生产,在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将合成氨单列,全省化肥用电(含县)实行统一电价,执行范围为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生产企业用电。凡合成氨、氮肥以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磷肥、钾肥、复合(混)肥,可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再下降20元(即免征电建基金)。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化肥用电免征工业附加费。新的目录电价执行后,省物价局、电力局豫价工字(1999)221号《关于临时降低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即行废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可在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再优惠20元。
  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氯碱企业和4万吨以下的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按目录电价执行。
  3、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直供用户在规定目录电价大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下降52元;趸售用户在规定的趸售对用户大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下降98元。
  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按目录电价中的大工业电价执行。
  4、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对深井及高扬程排灌实行价格优惠。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用电电价每千千瓦时按相应农业电价降低100元执行,具体标准为:
  50—100米比同电压农业电价下降80元/千千瓦时
  101—300米比同电压农业电价下降100元/千千瓦时
  301米以上比同电压农业电价下降120元/千千瓦时
  5、为减少统一销售电价执行后对原统配电量比例大、电费占成本比重高的企业的震动,经省政府同意和国家计委批准,对省内十二个重点企业或行业实行过渡性电价,采取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办法,三年价格到位。具体价格另文下达。
  6、鉴于电价体制变化1999年我省出台的开拓电力市场的优惠政策,除居民用电超基数用电优惠以及电热锅炉用电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外,其他措施暂缓执行。新的开拓电力市场的价格措施重新研究后另文下发。
  四、趸售电价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文件所附《河南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规定了各类各电压等级的趸售电价,加权平均趸售电价水平为每千千瓦时328元,根据我省趸售单位多,趸售电量差别大的实际情况,对我省趸售电价及趸售对用户电价作如下安排:
  (一)趸售对用户电价
  趸售县对用户统一销售电价在国家计委批准的分类趸售电价基础上,加计合理的供电成本、利润、税金以及线损后形成。在不考虑小火(水)电二次加价的前提下,实行全省各县(市)统一的趸售对用户统一销售电价。具体电价见附表。
  (二)平均趸售结算价
  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根据其上年实际购进电量并参照当年计划用电量,在平均销售电价基础上,按根据各县市用电量不同所规定的折扣率形成。计算公式为:
  省网电量平均趸售结算价=省网电量加权平均销售电价X(1-规定折扣率)
  折扣率为:
  年用电量在0.5亿千瓦时及以下的县(市)3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用电量在0.5亿千瓦时至1亿千瓦时(含1亿千瓦时)的县(市)32%
  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至1.5亿千瓦时(含1.5亿千瓦时)的县(市)29%
  年用电量在1.5亿千瓦时至2亿千瓦时(含2亿千瓦时)的县(市)26%
  年用电量在2亿千瓦时至2.5亿千瓦时(含2.5亿千瓦时)的县(市)23%
  年用电量在2.5亿千瓦时至3.5亿千瓦时(含3.5亿千瓦时)的县(市)21%
  年用电量在3.5亿千瓦时至4.5亿千瓦时(含4.5亿千瓦时)的县(市)19%
  年用电量在4.5亿千瓦时以上的县(市)17%
  (三)各趸售县平均趸售结算价由市地物价局会同市地电业局按上述作价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电力局核准后实行。一般一年核定一次。
  (四)趸售电价中大工业趸售电度电价已包含了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费,不得再向县级趸售单位收取基本电费。县级趸售单位对大工业用户仍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农村电价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河南省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意见,我省在2000年要明显缩小城乡电价差价,并在农网改造结束的县(市)率先实行居民照明城乡同价。具体措施安排如下:
  (一)全省实行相对一致的变压器低压侧电价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电价体制,为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对趸售县销售给农村电量的电价,由按农村配变高压侧计价改为按低压侧计价,农村配变损耗和低压线损由县电力经营企业负担。
  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电价包括:
  (1)趸售对用户电价,即趸售对用户电价分类中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电价和贫困县农排电价以及农网还贷加价。
  (2)农村配电变压器损耗:按7%计入电价。
  (3)农村低压线损:农网改造完成的按12%计入电价,没有改造的按21%计入电价,山区面积大或低压线况很差或农村电量过少的县,经市地物价、电业部门批准,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最多可适当放宽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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