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作业指导书(试行)
1.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作业指导书。声学处理
palm m5002.适用范围
上海外轮代理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即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等。
3.工作职责
3.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检查。
3.2受省局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区)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等)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负责部分市(县、区)局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约请工作。
3.4评审组负责受理后申请材料技术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等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首次、扩项、复查)
4.1受理
4.1.1申请材料审查
市(县、区)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登录浙江省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网址:10.1.0.110:94/login.aspx),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
4.1.1.1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有机构签字公章,非独立法人机构还须盖有法人单位公章;
4.1.1.2申请类型:凡是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机构,均要求其选择“首次”;
4.1.1.3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法人资格证书上的名称一致,非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机构成立文件上名称一致;机构成立日期应满6个月;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启发大陆4.1.1.4检验检测能力表:机构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领域应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电平衡、水平衡等项目均不在资质认定范围。
4.1.2受理决定
4.1.2.1受理通过
机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受理要求时,窗口工作人员应编辑受理决定书作出受理通过决定,提交进入下一环节。机构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查收受理决定文书。
4.1.2.2不予受理
机构申请材料在关键要求上完全达不到受理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应编辑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提交退回机构。机构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查收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几种条件如下:
1)机构地址不在当地管辖范围;
2)机构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电平衡、水平衡等项目);
3)机构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未包含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相关表述的;
4)机构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中含有涉及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项目;
5)一次性告知后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6)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7)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1.2.3退回补正
机构申请材料缺少、申请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填写不规范时,窗口工作人员应编辑补正告知书退回机构进行补正。机构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查收补正告知书。
4.2组织技术评审
4.2.1组建评审组(2个工作日)
幸福双响炮
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ssf两名及以上评审员组成。对于特殊行业的实验室,根据组长建议,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应控制在2人之内。
4.2.1.1选取评审组长
机构的申请材料通过受理后,市(县、区)局处(科)室审批人员或省质安院经办人员(以下简称“业务处室人员”)登录审批系统自动选取评审组长,并联系该评审组长将机构的评审类型(首次、扩项、复查),项目领域(如食品、建工、环保等)以及机构希望评审时间告知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确认在专业能力及时间均允许的条件下接受此评审任务;如评审组长专业能力或时间无法满足该评审要求的,则重新自动选取评审组长,重复以上流程。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3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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