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 号】苏交航[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8〕109 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交航〔2008〕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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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 注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trx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过河管线、架空管道
米/根
500双硫仑
 
 
航道边坡
护岸设施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勾缝
平方米
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150
 
 实腹式砖砌型
pc-cillin180
 
花岗岩型
2000
 
铸铁型
250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项 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 注
 
5.拆除航道护岸
1500
 
精打细算教学设计
6.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
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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