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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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之修正案
(一立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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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之国民大会代表
选举法,迄今已四年之久。在这期间,爆发了中国历史上空前未有之抗日民族自卫战争,全国各阶级各党派及无党无派之广大
人士,均英勇参战,坚持将及三年,已奠定最后胜利的基础。因此,今日中国的环境,国内各阶级各政党的关系,以及军事、政治、经济的变化,都非四年前所可比拟。因而四年前所公布之选举法,自应有适合于中国今日新环境所需要的修正。本会特提出具体之修正案如下:
一选举法第二条,规定除当然代表外并由国民政府指定
代表二百四十名。
我们主张废止当然代表及由国民政府指定之代表。所有大
会代表,完全经由国民以民主办法选出,以便能真正代表民意,使国民大会成为真正代表民意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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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法第三条,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经公民宣誓者,有选举国民大会代表之权。
我们主张废止宣誓,凡年满十八岁之中国人民,不分阶级、党派、财产、职业、文化、宗教、性别、民族,一律有选举与被选举之平等权利。
edcnhs三选举法第四条,我们主张修改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一)通敌卖国者。
(二)刑事犯(政治犯不算)经法院判决有罪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三)有重大精神病经医生证明经公众承认者。
(四)吸食或其他代用品者。
四选举法第十一条,关于各选举区候选人,由乡长、镇长、坊长推选之规定。
我们主张,不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都由选民自己举行选民大会,选出推选人,由推选
人自己举行大会,推候选人,再由选民大会由候选人中选出代表。各抗日党派有权提出候选人参加竞选,其人数比例按目前各党派之情况确定之。
妇女被选为推选人或候选人,应与男子有平等权利。
五选举法第十五条,参加选举之职业团体,以在本法公布前依法成立者为限。
我们主张参加选举之职业团体,以在选举法修正公布前实
际成立并真正拥有众者为限,不必问其备案手续是否完毕。
失业工人团体,应与在业工人团体有参加选举之同等资格。小学教贝团体选出之代表,应当于大学教授之五倍,中学教员之
三倍。
自由职业团体应增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历史科学、文艺、妇女、青年、新闻记者等团体单位。
六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东北四省国民大会代表候选
人由国民政府指定。
我们主张东北四省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东北各救亡团体,东北抗日联军,东北在关内抗日军队,东北名流学者会商共同提出。
七陕甘宁边区,冀察晋边区及其他各抗日民主区,应选出下列名额与种类之代表。
(一)区域选举每县各一人。机械创新设计论文
(二)职业选举每一区域商会二名,工会三名,农会五名,妇女团体五名,青年团体四名,学生三名,医药师科学家工程师联公选一名,小学教员三名,新闻记者一名。
八特种选举内,我们主张增加下列之规定:
(一)沦陷区有我国政权的地方,举行一般选举(区域和职业)。
(二)沦陷区没有我国政权的地方,得进行秘密选举,
人均国民收入(三)沦陷区人士所组织之抗日救亡团体(妇女青年团体在内),无论其活动范围在沦陷区或大后方,每一单位应有选出代表之权。
九我们主张修改选举法冶四章第四节军队选举之一切条
文(例如曾在国民革命军服务五年以上,着有勋绩或曾在军事教育机关毕业学行俱优者等资格的规定)。
我们主张凡参加抗日的部队,不论正规军或游击队,不论官长与士兵,皆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抗战以来,全国军队既增加一信以上,其代表人数亦应照军队比例增加。
官长应与士兵分别选举,各由自己的选民大会选出推选人,由推选人推出候选人,再由选民大会由候选人中选出代表。士兵代表人数,至少应为官长代表之三倍。
十选举法第五章,关于选举监督,由各该区最高行政长官出任之规定。
我们主张,选举事务所应由各该地政府及当地各党派各
众团体宪政团体各派代表合组之选举委员会,其监督由代表互推。
十一我们主张在选举法中明白规定各抗日党派、团体、军队和个人均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政治自由,以保证他们参加竞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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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我们主张,此次国民大会之代表,应完全根据修正后之新选举法,由人民选出。根据民国二十五年五月旧选举法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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