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刑法中的堕胎罪鲑鱼降钙素
作者:唐华彭 董家友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2年第06期 正丙醇
[摘要]堕胎罪在清末变法修律时进入中国。民国时期,在制度文本层面,刑法中形成了比较完善和严密的堕胎罪。在司法实践层面,堕胎罪开始实施,引发了舆论界的讨论。堕胎罪进入中国后,与中国传统文化无法完全融合,缺乏政府和社会的助推,其实施效果不尽人意,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 [关键词]堕胎罪,堕胎,民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vi40精英版]K25 [文献标识码]A [2012豪门盛宴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2-0036-05
进入20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世纪,西法东渐,中国仿照大陆法系开始构建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制度,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在此背景下,富有道德、伦理和宗教彩的堕胎罪进入中国,成为民国时期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形成了关于对堕胎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制度。堕胎罪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并在社会中引发了讨论。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 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的学术研究几乎是空白。而通过对民国刑法中的堕胎罪的研究,可以丰富对民国时期妇女的法律权利、社会生活等诸多问题的认识。
一、堕胎罪的文本规定
石达开之死 中国传统法典中,没有堕胎罪的规定。1902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一系列的修律活动。刑法的修订在修律活动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新刑律的制定主要模仿日本刑法典。经过激烈的“礼法之争”,清政府于1911年1月颁布了《大清新刑律》。其第二十七章标题为“堕胎罪”,共七条,对妇女自己堕胎、帮助或胁迫妇女堕胎、医卫人员违规实施堕胎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其内容如下:
第三百十七条:“凡怀胎妇女服药或用其他方法致堕胎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留或一百圆以下罚金。”
第三百十八条:“凡受妇女嘱托或承诺使之堕胎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